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国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迟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货币资金减少42%,主要因为经营活动净流出85,629千元,投资活动净流出98,159千元,筹资活动净流出所致31,298千元所致。
预付款项增加58%,主要因为增加预付项目收购款所致。
其他应收款增加58%,主要因为单位往来款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减少100%,主要因为本期归还上年末短期借款所致。
预收款项增加48%,主要因为本期预收子公司股权处置款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减少79%,主要因为本期支付了上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所致。
应付利息减少47%,主要因为本期支付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营业收入增加50%,主要因为开发项目本期结转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增加359%,主要因为开发项目本期结转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41%,主要因为开发项目本期结转收入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减少69%,主要因为本期开发项目营销费用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增加672%,主要因为本期借款利息增加以及费用化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减少100%,主要因为本期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损失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增加1189%,主要原因为本期联营和合营企业利润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减少99.81%,主要因为本期没有收购子公司,没有产生收购子公司收益所致。
营业外支出减少73%,主要因为本期发生的违约金赔付减少所致。
所得税费用增加218%,主要因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46%,主要因为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55%,主要因为本期支付的工程款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主要因为预收处置子公司股权款所致。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减少71%,主要因为本期没有购买子公司所致。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80%,主要因为本期新增借款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现金流增加40%,主要因为本期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全资子公司抵押贷款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星泰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额度人民币1亿元,额度期限14个月(单笔贷款不超过3个月,额度循环使用),贷款利率为7.5%/年,星泰公司将以其持有的北京“阳光上东”未售的部分住宅、底商进行抵押。
截至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完成提款。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5年1月27日的2015-L6号公告。
2、收购天津德然100%股权事项
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瑞金与杜然、杜厦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由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天津瑞尚收购杜然持有的天津德然100%股权,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163,364千元,从而间接取得天津德然持有的杨柳青公司70%的股权。
2012年6月18日,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天津瑞尚完成对天津德然55%的股权收购,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9,360千元,支付承担债务款192,640千元。
2012年9月11日,本公司及北京瑞金与杜然、杜厦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规定天津德然剩余45%的股权交割时间、股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欠付杜厦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克瑞思公司的往来款偿还时间等进行了调整。此项交易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2年9月11日披露的2012-L45号交易进展公告。
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本公司最迟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含)向杜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及补偿金(如有)及偿还其应收回债权及补偿金(如有)。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已付杜然股权转让款1,936万元人民币,未付股权转让款10,017万元人民币;已付其应收回债权59,684万元人民币,未付其应收回债权24,755万元人民币。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如本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未能向杜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或未能偿还杜然、杜厦应收回的债权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含),本公司应按日向杜然、杜厦支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款项已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天津瑞尚已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天津德然100%的股权。2015年1月30日,本公司与杜然、杜厦签署《关于天津德然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就延迟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的补偿金事宜进行补充约定。本公司同意在2015年1月31日前向杜然、杜厦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约支付完毕人民币3000万元补偿款后,杜然、杜厦或其关联方不再就杜然、杜厦或其关联方收购天津德然股权事宜签署的协议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补偿、利息等)上述款项已在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5年1月31日的2015-L7号公告。
3、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股权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北京嘉源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出售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股权,股权转让对价共计331,890,542元;其中,嘉源盛达受让28.8%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212,409,947元,众元投资受让16.2%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119,480,595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瑞景阳光10%股权,嘉源盛达持有28.8%股权,众元投资持有16.2%股权,君汇(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45 %股权。
截止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对价首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5年3月21日的2015-L12、2015-L15号公告。
4.申请贷款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新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星展银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人通过受托贷款人向北京瑞丰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基本条件如下:借款贷款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若借款人要求且委托贷款人同意,可展期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公司、北京瑞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拟与委托贷款人达成股权/商品房买入选择权协议,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本公司违反期权协议的约定,委托贷款人有权按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行使期权。
截至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完成全部提款。
本事项详细情况刊登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3月24日的的2015-L9、2015-L14号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15年4月1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752,352千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5,172千元,公司业绩亏损。鉴于此,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给广大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现提出以下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公司综合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2,300千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七、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年度津贴的议案。
公司本届董事会董事长唐军先生在任期内的年度津贴为120万元/年。公司2014年度提取董事长津贴120万元。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7日-2015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 2015年5月13日
4、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6: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7:关于董事长年度津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5-L20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5-L21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5月13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投票时间: 2015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阳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累计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翟君茹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15年4月1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聘请赵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博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赵博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
赵博先生,1982年出生。1999-2003年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土木工程系,获工学学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北京科技大学岩土工程系,获工学硕士学位。2006-2008年就职于北京中实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经营部副经理; 2008-2014年就职于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商业地产事业部投资总监; 2014年加入本公司,任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赵博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赵博先生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博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68361088
传 真:(010)88365280
电子信箱:yangguang@yangguangxinye.com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2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15年4月1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愿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4-L2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L20)、《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5-L22),经核查发现以下两处有误,现做更正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L20)议案六原披露内容为:“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2,100千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上述审计报酬金额有误。
现更正为:“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2,300千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5-L22)中“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议案内容有误。
原披露内容为: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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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正为: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修订后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