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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

      附件2

      承诺书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拟通过发行的“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光大金牛6号”)参与认购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作为拟设立和管理的光大金牛6号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资产管理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光大金牛6号产品,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具备通过光大金牛6号认购新都化工的股份的能力;截止目前不存在、未来也不将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不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承诺设立和管理的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系非结构化产品,该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三、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在认购新都化工股份后的法定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持有的新都化工股份,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提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保证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人不会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

      四、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鉴于光大金牛6号目前尚未募足到位,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管理人,将保证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参与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在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的方式促使光大金牛6号的认购资金全部足额募集到位。

      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合法,自本公司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3

      承诺书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拟通过认购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发行的“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光大金牛6号”)参与认购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将通过认购光大永明发行的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800万股,并承诺认购光大金牛6号的资金完全系本公司合法拥有的保险资金。本公司具备履行认购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能力,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二、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人,承诺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三、本公司保证通过光大永明认购新都化工的股份后的法定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光大金牛6号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新都化工股份,亦不会转让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的资产管理份额。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公司通过光大永明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四、本公司与新都化工、新都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鉴于光大金牛6号目前尚未募足到位,本公司作为光大金牛6号的委托人,保证光大金牛6号募集的资金用于参与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且资金数量能够满足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本公司保证将在新都化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之后,在新都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足额将光大金牛6号资管产品缴付至光大永明指定的账户。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合法,自本公司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件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公司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控股子公司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涉及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除宋睿以外,本公司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附件5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宋睿,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人拟以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具备认购能力;本人保证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人拥有足额的货币资金用以认购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涉及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其他形式认购,股份不存在代持,认购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认购。

      特此承诺。

      承诺人:宋睿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牟嘉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牟嘉云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张明达,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明达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张红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红宇

      2015年4月28日

      承诺函

      鉴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宋睿、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人宋荣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的关联人,特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宋荣章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1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公告中所述未来几年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系公司基于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对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进行的预测,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也不构成公司对业绩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都化工”)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4年12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补充流动资金是否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等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实际资金状况相匹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13,15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如果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发行日前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222,671.57万元,流动负债308,691.78万元,流动比率0.72,速动比率0.39,母公司资产负债率54.28%,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62.51%。公司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且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迫切需要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偿债能力,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

      最近三年,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

      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持续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逐期上涨,最近两年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变化与公司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的背景相适应,公司目前迫切需要补充营运资金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本次发行完成后,新都化工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为53.55%,略高于同行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特点。

      (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

      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测算出的流动资金需求为134,970.20万元,按照公司在建项目达产后各个项目所需流动资金测算的资金需求为153,000.00万元。两种方式测算的流动资金需求均高于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113,15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的流动资金需求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测算方法,根据新都化工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业务发展预测,进行测算如下:

      (1)公司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预计

      假设公司目前在建项目顺利达产,结合公司已有业务,收入预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本测算是根据公司各个项目预计的建设进展及达产时间及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情况而进行的测算,该测算不代表公司的盈利预测。

      (2)2014年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测算

      ①影响公司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相关数据

      ■

      ②2014年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3)2014年末公司实际营运资金余额计算

      金额单位:万元

      ■

      2014年末实际营运资金余额=2014年末经营性资产-2014年末经营性负债=28,281.77万元

      (4)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根据上述公式,未来三年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的具体的测算过程如下:

      ■

      根据公司2014年实际的营运资金余额及2015年-2017年预计的销售收入及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等数据计算,公司未来三年自身业务增长带来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量为134,970.20万元,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13,150万元与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相匹配。

      2、按照公司在建项目达产后,各个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进行测算(根据首次申报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1)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分析

      ①复合肥核心业务持续增长需要流动资金支持

      公司以生产和销售多系列、多品种复合肥以及围绕复合肥产业链深度开发为主营业务,复合肥业务是公司的传统核心业务,销售收入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复合肥业务未来发展因产能扩张、加强营销、产业链延伸等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

      A、复合肥产能扩张需要增加营运资金保障

      近年来,公司在全国投资新建了一批新型复合肥项目,一是为了适应全国粮食产量格局的变化,增加对北方粮食产区的辐射力,提升复合肥产能在全国布局的合理性;二是为了适应市场对高端复合肥产品的需求改变,进一步提高公司新型复合肥产能。

      公司投资的河南宁陵、山东平原等新型复合肥项目建成投产,使公司2014年1至10月新增了170万吨/年的产能。2014年底至2015年,公司还将继续增加90万吨/年的产能,具体项目如下:

      单位:万吨/年

      ■

      随着新建的新型复合肥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公司复合肥产能正集中释放。2013年末,公司复合肥产能为243万吨/年;2014年10月末较2013年末产能已增长了170万吨/年,增长率达70%;预计2015年末将达到503万吨/年。■

      复合肥产能的集中释放,要求公司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投入,确保原材料采购存储资金、新增生产工人薪酬福利、销售垫付资金等方面的需求,预计未来两年对新增流动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66,500万元/年,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

      2014年度,每吨复合肥平均成本为1,713元,每万吨复合肥平均成本为1,713万元,公司根据统计,从淡季原材料采购储存、生产到旺季产品出库及最后收回货款,平均时间为7个月左右,则每万吨复合肥年平均占用流动资金999.25万元。

      由于复合肥行业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导致产能利用率一般维持在50%左右,由此推算上述新增产能135万吨,将实现复合肥新增年销售量为67.5万吨。本次拟为上述新增复合肥产能补充流动资金66,500万元,平均为每万吨产量需要985.19万元(66,500/67.5=985.19)流动资金。由于复合肥的种类不同,原材料价格及生产周期等略有不同,因此各个项目预计的每万吨复合肥需要的流动资金量略有不同,但总体与目前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

      B、加强深度营销和品牌建设需要资金支持

      产能集中释放的促动和高端复合肥的推广,需要公司加强营销。公司依托于“渠道立体化、品牌多元化、宣传精准化、服务专业化”的营销模式基础,将全面加强复合肥的深度营销,具体体现在:

      a、全国布局,重点拓展

      公司近期增加开发北方市场,重点投入以华东、华南为代表的硝基复合肥主要销售区以及北方粮食主产区的营销推广。销售网络的延伸建设已初见成效,在湖北、河南、山东、四川、新疆等的生产基地布局基本完成,销售覆盖全国种植主产区。公司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深度渗透,扩大市场份额。

      b、下沉营销网络,加强技术营销

      公司不断建立和巩固有效、广泛、通畅的营销渠道网络,不断加强专业营销团队的建设,使营销人员能够分渠道、精细化、专业化地服务于经销渠道和销售终端,拟实施的计划有:建立优秀人才队伍,加强营销骨干的培训,适时大量引进社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推进新型复合肥示范基地布局,促进水溶肥的销售推广;强化农技推广工作,着手开始在每个销售大区设立专、兼职农技推广经理;继续开展专题营销活动,组织经销商、零售商及种植大户走进各生产基地,针对性地技术营销;加快推广测土配方、科学施肥,扩大农业服务领域等。

      公司已尝试利用新都化工官方微信平台,将种植大户、经销商纳入微信平台中,通过线上推广平台加强与农户的沟通、联系,对于线下销售推广良好延伸。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公司将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情况择机加大投入。

      c、开发终端市场,强化核心品牌

      公司根据快消品的营销理念进行销售终端管理,开发终端市场,并对核心品牌进行强化。公司已尝试与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及县级电视台合作销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未来将继续积极探索打造新兴农资销售平台。公司还对以高端硝基肥为主的“嘉施利”品牌和以氯基产品为主的“桂湖”品牌进行强化、升级,在央视一套天气预报广告投放的基础上,公司与央视七套乡约栏目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实施深度营销,将会较为明显地增加销售费用支出,预计未来两年对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16,000万元/年,主要内容如下:

      ■

      C、复合肥产业链延伸需要流动资金支持

      公司围绕复合肥产业链积极实施深度开发,开展了多个重要项目:

      ■

      复合肥产业链延伸有利于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产品综合成本、促进产品销售推广、增加利润增长点,公司未来将结合复合肥既有资源优势,继续对复合肥产业链进行延伸,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复合肥产业链延伸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会大量增加营运资金需求,包括原材料采购存储资金、新增生产工人薪酬福利、销售垫付资金等,流动资金需求量最大的雷波凯瑞预计未来两年对流动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20,000万元/年,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

      黄磷项目达产后,具体资金需求如下:

      ■

      ②品种盐新兴业务快速发展需要流动资金支持

      公司品种盐新兴业务的发展历程■

      品种盐业务是公司2011年起发展的新兴业务,销售收入逐年快速增加,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不断提升,形成了公司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是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公司品种盐业务已拥有年产30万吨多品种盐的产能规模,产品包括碘盐绿盐、低钠盐、海藻盐、大颗粒盐、调味盐等多种系列,销售覆盖14个省、300个地市,在发展中形成了原料盐供应优势、高端食用盐产业链优势以及市场、品牌、研发、营销能力等多方面优势。■

      目前,国内食用盐市场容量约800万吨,市场空间巨大。未来公司将大力拓展品种盐业务,打造食品盐、川味调味品两大市场龙头地位,因此,在提升品种盐生产供应能力、加强研发、建立销售体系和产业链延伸等方面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

      A、积极布局“盐改”,打造食品盐市场龙头地位

      a、盐业改革、国企改革为快速扩张提供广阔空间

      食用盐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已开启。《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盐业市场化作为未来行业转型方向。

      在盐业改革、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公司参与各省盐业公司业务改革、企业改革的进展将加快,未来将通过参股、控股或其他方式与盐业公司深度合作,加快公司品种盐业务的全国性布局。

      b、公司实施的具体扩张策略

      第一、扩大产能,提高品种盐的生产供应能力

      品种盐的下游市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居民日常生活用盐,保持相对稳定;一类是食品制造业,如焙烤食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调味品制造等,年均增长率约15%,拉动着制盐行业的快速发展。鉴于品种盐市场空间巨大,2014年公司已与吉林盐业、贵盐集团、卫群多品种盐公司、广盐集团、广西盐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从事各种盐产品受托加工生产,并筹备落实进口盐渠道,准备开展澳洲海盐、高品质食用盐的研发、生产和分销,不断提高品种盐的生产供应能力。

      随着产能扩大和增加食用盐进口,将会在原材料采购存储资金、新增生产工人薪酬福利、销售垫付资金、进口盐采购存储资金、运输费用等方面产生流动资金需求,预计未来两年的平均需求量为11,000万元/年。具体资金需求情况如下:

      ■

      第二、合作盐业公司,抢占品种盐的渠道资源

      现阶段,公司主要与区域性大型盐业公司合作,依托对方掌控的渠道资源实现品种盐运输、销售,抢先布局全国市场。盐业改革有望打破食用盐流通领域的长期垄断,公司下一步将把握契机强化自身的运销体系。

      公司逐步建立销售体系,需要在培训费、广告费、新增销售人员薪酬福利、推广活动费用、渠道维护费用等方面增加公司销售费用支出,预计未来两年对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3,000万元/年。具体资金需求情况如下:

      ■

      第三、增加研发,优化制盐技术、丰富产品品类

      高端盐市场需求旺盛且利润丰厚,因此公司计划继续增加研发投入:一方面,优化制盐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另一方面,从原盐、碘剂、添加剂、食品融合等方面研发新型产品,在现有绿色精制盐、低钠盐、海藻盐、大颗粒盐、调味盐等多种系列以及盐主题化妆品的基础上,继续丰富产品品类。根据公司测算,研发方面预计未来两年对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2,000万元/年。具体资金需求情况如下:

      ■

      B、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打造川味调味品市场龙头地位

      a、延伸下游产业链,重点进军川味调味品行业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性产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对食品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也更加注重,在调味品的需求方面,也呈现出差异化、健康化的市场需求变化。根据《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到终端消费各环节在内的全产业链,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加快产业链间的集成融合,并指出发酵工业总产值2015年将达到4,600亿元以上,年增长率达15%以上。公司开拓调味品业务符合政策环境,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已建立了以盐为基础研发和拓展与盐相关的调味品业务的发展战略,2014年11月已与成都新繁食品及其股东签订了合作协议,通过收购四川泡菜龙头企业成都新繁食品迈出食用盐下游产业链延伸的重要一步。公司还将继续寻找调味品行业的并购机会,重点沿着发展川味调味品的路线不断发展壮大公司调味品新业务。

      调味品业务不仅与公司现有盐产品业务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与复合肥产业也具有协同效应,该业务板块在成本优势的推动下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

      根据公司测算,调味品项目投产后,在原材料采购存储资金、新增生产工人薪酬福利、销售垫付资金等方面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量较大,预计未来两年对流动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14,000万元/年。

      b、延伸上游产业链,保障原材料低价稳定供应

      公司已建设了年产4万吨国内最大食用氯化钾生产线,掌握了低钠盐上游核心原材料;开发了纯天然的海藻碘浓缩液替代无机碘剂,掌握了含碘食用盐优质原材料的核心技术。公司未来还将继续加大上游原材料行业的有序布局,目前公司正在实施海藻碘浓缩液产能扩建项目,计划产能由70万吨/年扩建为200万吨/年,未来两年对流动资金的平均需求量为500万元/年。

      具体资金需求如下:

      ■

      (2)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总体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业务发展迫切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从资金使用角度,需要补充的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

      经过上述测算,公司对新增流动资金的总体需求量合计153,000万元,公司为谨慎起见,预算了20,000万元现金准备作为短期借款到期周转临时占用货币资金的准备,若扣除此项准备,公司各项目所需的营运资金量为133,00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113,150.00万元(如果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发行日前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69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额补充流动资金,无用于偿还债务的计划

      公司为谨慎起见,预算了20,000万元现金准备作为短期借款到期周转临时占用货币资金的准备,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额用于公司项目的营运资金,无用于偿还债务的计划。

      三、本次募投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公司2014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67,557.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32,673.90万元,营业收入为466,704.3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13,150.00万元(如果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发行日前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1,69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6.95%,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8.63%,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24%。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没有超过实际需要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安排具备合理性,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2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00万股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宋睿先生及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5名特定对象。其中,宋睿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200万股,宋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其他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与宋睿先生签订了《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2015年4月,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与宋睿先生、平安创新、招商基金、博时基金、光大永明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范围内。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联方宋睿先生的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宋睿持有公司14,731.3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0%,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宋睿的个人简历: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05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4月28日,公司与宋睿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5年4月28日,新都化工(下称“发行人”或“甲方”)与宋睿(下称“认购人”或“乙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确认将以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具备认购能力。

      (三)协议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甲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乙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收益保证。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及乙方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作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所涉及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乙方用以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3)乙方在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在该等股份的法定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该等股份。

      (4)在乙方所持甲方股份发生变动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相关方不配合减持操纵股价。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5)乙方资产状况良好,乙方保证在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乙方拥有足额的货币资金用以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涉及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其他形式认购,股份不存在代持,也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果乙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则乙方将根据与新都化工签订的相关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签署本补充协议;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其他重要条款

      补充协议为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12月12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共同理解和执行。补充协议中未进行约定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事项),均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宋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宋睿签署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是为了对控股股东就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做进一步明确和约定,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鉴于以上考虑,我们认可公司与宋睿签订补充协议所构成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宋睿签订补充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权限和程序均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即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宋睿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3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新都化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牟嘉云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各位董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议案后,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关于同意与公司控股股东宋睿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回避表决。

      2、关于同意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同意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同意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同意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董事会审议权限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四、本次会议补充议案已在《关于增加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中列明,详见公司2015年4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5),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3),并于201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5-045)。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

      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15:00至2015年4月2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嘉云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46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17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434,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3073%。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9%。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及张明达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937,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46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46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泽雄律师和杨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