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32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届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3日以亲自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六届二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室
账号:631065029018010049981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5 年 4月28日,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5-033号》)。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报备文件
1、董事会六届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5-033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55号文批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542,65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2015年4月15日,公司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发行股份2,498,290股,发行价格为13.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751,897.9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9,884,297.90元(已扣除证券承销费)。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瑞华验字第[2015]6307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室
账号:631065029018010049981
2015 年4月28日,公司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三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065029018010049981 ,截止2015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 29,884,297.9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于2014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丙方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中甲方技改项目建设及甲方补充其流动资金款项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孙昕、程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有权追究甲方、乙方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失效,若募集资金在督导期内尚未使用完毕,则丙方将继续承担资金的监管职责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98,290股,发行价格为 13.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751,897.90元。
●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
■
●预计上市时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498,290股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投资者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金瑞矿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简称“本次交易”)已通过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55号”核准。本公告中所指“本次发行”系指经核准的本次交易中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4年7月28日,公司与王敬春、肖中明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2014年7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公告。
3、2014年9月5日,公司与王敬春、肖中明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4、2014年9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方案。
5、2014年9月11日,本次交易获得青海省国资委批准。
6、2014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方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有条件审核通过了本次交易。
2、2015年3月11日,金瑞矿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敬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5号),核准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三)本次发行及验资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98,290股,具体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如下。
■
3、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发行价格为 13.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751,897.90元。
4、发行股份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63070003号),根据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4月20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33,751,897.90元,扣除发行费用3,867,600.00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884,297.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2,498,290.00元,余额计人民币27,386,007.90元转入资本公积。截至2015年4月20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288,176,273.00元,股本人民币288,176,273.00元。
(四)办理股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交易中对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038,290股股份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460,000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金瑞矿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498,29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498,29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金瑞矿业总股本为288,176,273股。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六届十五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有关发行对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获得青海省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有权按照上述授权与批准实施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过程符合《实施细则》、《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等文件合法有效,确定的认购对象剧本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履行的有关程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青海省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完成了现阶段的全部工作,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该等事项的完成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结果及认购对象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2,498,290股,不超过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发行数量4,542,651股。
(二)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3,751,897.90元人民币,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上限3,375.19万元。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2名,未超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10家投资者上限,其分别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四)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2015年4月15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影响情况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得以显著增长,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资产
结构更加合理,资产质量、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治理制度。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会、高管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六、中介机构情况
■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5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本次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3年。
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本届董事会有权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在2015年5月8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文件,对提名人及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提名委员会有权对候选人的素质和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意见,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以供其审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5、被提名的公司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同时作出相关声明;
6、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结果和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等。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与公司、公司之关联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士;
(7)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任职和工作的人员;
(8)《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9)与公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人员;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各项规定,请提名人予以关注。
六、关于提名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提名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提名人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书(提名人签署确认,具体格式见附件);
2、被提名人出具的接受提名的书面意见,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3、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的,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帐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三)提名人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15年5月8日17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2015年5月8日17时前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书》传真至0971-6330915,并经本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原件也必须在2015年5月8日前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本地邮戳为准)。
(四) 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506室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810008
联系人:甘晨霞
联系电话:0971-6321653
传真:0971-6330915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书
推荐人: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类别:董事/独立董事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姓名: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出生年月: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性别: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包括学历、职称、详细工作履历、全部兼职
情况等,可以另附纸张):
其他说明(如有):
推荐人:(盖章/签名)
推荐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6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公司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本次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监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2名(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3年。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有权提出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产生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人在2015年5月8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在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对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五、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监事候选人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关于提名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提名人推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书(提名人签署确认,具体格式见附件);
2、被提名人出具的接受提名的书面意见,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3、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提名人资格证明。若提名人为公司股东,则应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自然人股东,则需提供其合法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帐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提名人向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15年5月8日17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2015年5月8日17时前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书》传真至0971-6330915,并经本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原件也必须在2015年5月8日前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本地邮戳为准)。
(三) 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506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810008
联系人:甘晨霞
联系电话:0971-6321653
传真:0971-6330915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书
推荐人: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姓名: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出生年月: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性别: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包括学历、职称、详细工作履历等):
其他说明(如有):
推荐人:(盖章/签名)
推荐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