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福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解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建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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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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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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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本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月12日起停牌。2015年1月24日公司发布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在停牌期间,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在充分尽调和审慎审计、评估的基础上,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就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沟通,双方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方面仍无法达成一致。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经公司2015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布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经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10日起复牌。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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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福军
日期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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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福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缪强先生因工作出差,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周建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总经理沈解忠先生、副总经理邓迎强先生、总工程师毛军华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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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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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改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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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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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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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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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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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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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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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114,056,460股在该议案的表决中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数。
2、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燕珺女士、孙梦婷女士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00475 公司简称:华光股份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