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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5-022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多重困难和挑战相互交织,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公司管理层紧紧围绕着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上下齐心协力、团结拼搏、务实开拓、克难攻坚,准确把握石油化工尾气回收处理这一环保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机会,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成本管控,通过技术改造大幅提升了高纯食品级二氧化碳的产品质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计划有效实施,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2.73%。但因受市场竞争加剧、上游工业企业经济不景气及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价格异议事项尚未达成协议最终签订结果以致长岭凯美特停产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利润出现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199.3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73%;实现营业利润1,962.8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4.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46.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6.52%。

      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1.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主要经营液体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干冰。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9,596.50万元,所有者权益8,977.12万元;本期实现营业收入7,136.69万元,营业利润2,474.75万元, 净利润2,791.43万元。

      2.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8,883.07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食品添加剂(液态二氧化碳)及其他工业气体、危险货物运输(二类);生产氢气、燃料气(甲烷、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戊烷工业烃的炼厂尾气、火炬气分离及提纯建设项目筹建。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30,815.72万元,所有者权益13,407.78万元,本期实现营业收入14,292.04.42万元,营业利润 3,415.55万元, 净利润为3,279.20万元。

      3.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生产液体二氧化碳、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可燃气(工业瓦斯、解析气、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的生产、经营。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25,008.87万元,所有者权益17,286.96万元,本期实现营业收入67.51万元,营业利润-3,946.28万元,净利润为-3,413.45万元。

      4、海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9,00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销售可燃气(含工业瓦斯、解析气、甲烷氢、一氧化碳)、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工业气体;道路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17,203.00万元,所有者权益9,497.83万元,本期实现营业收入1.05万元,营业利润-136.72万元,净利润为-103.95万元。

      5、福建福源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可燃气(工业瓦斯、解析气、甲烷氢、一氧化碳)、液体二氧化碳、氢气;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从事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的总资产为7,669.69万元,所有者权益6,976.00万元,本期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营业利润-31.69万元, 净利润为-24.00万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

      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八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项为新增的会计准则,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五项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7月23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和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司将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报表中不并在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示,将其余额单独在递延收益项目中列示,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2、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职工薪酬、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详细内容请见2014年10月30日法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0)。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年度合并范围新增两家子公司海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和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董事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予以理解和认可。公司董事会认为导致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

      2010年12月17日,凯美特气公司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签署《原料气供应协议》、《可燃气、氢气回收协议》;2012年9月,凯美特气公司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签署《可燃气、氢气回收补充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上述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将制氢装置尾气作为原料气供应给长岭凯美特公司使用,协议约定原料气结算包干价格为500万元/年(不含税);长岭凯美特公司将原料气通过变压、吸附、分离、提纯等生产方式,形成氢气和可燃气产品又销售给中石化长岭分公司,销售价格:氢气为12000元/吨(含税)、可燃气为2900元/吨(含税)。

      长岭凯美特2012年11月投产,2012年11-12月采购长岭分公司原料气,提纯生产氢气与可燃气销售给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双方已按上述协议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了结算。

      2013年6月,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管理层对上述协议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协议中长岭凯美特销售的可燃气按2900元/吨(含税)价格偏高,截至2013年12月16日,双方生产(原料废气供应、返回产品气)正常有序进行。合同协议期满,即2013年12月17日,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停止向长岭凯美特公司供应原料气,截至2015年4月27日,凯美特气公司尚未就争议的可燃气按2900元/吨价格达成协议,以致长岭凯美特公司停产至今。

      报告期内,双方就异议事项进行多次商谈,但因相关细节内容未达成一致,截至本报告日尚未签订最终协议。公司基于数次沟通情况及双方已达成的意向条件对长岭凯美特资产进行了全面减值测试。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含待抵扣进项税额)167,765,738.81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547,195.59元;对应收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应收账款106,883,263.55元单项补提坏账准备10,688,326.36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4,466,308.26元,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639,030.35元。

      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尚未就结算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长岭凯美特公司仍处在停产状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由于凯美特气公司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尚未就结算价格达成一致;长岭凯美特公司尚未恢复生产,且恢复生产时间存在不确性。因此,我们无法就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以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对凯美特气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凯美特气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一)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双方签订协议

      2010年12月17日,公司与长岭分公司签署《原料气供应协议》、《可燃气、氢气回收协议》、《原料气、可燃气、氢气价格补充协议》;2012年9月,公司与长岭分公司签署《可燃气、氢气回收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长岭分公司将制氢装置尾气作为原料气供应给长岭凯美特使用,协议约定原料气结算包干价格为500万元/年(不含税);长岭凯美特将原料气通过变压、吸附、分离、提纯等生产方式,形成氢气和可燃气产品又销售给长岭分公司,补充协议价(协议有效期一年):氢气为12000元/吨(含税)、可燃气为2900元/吨(含税)。

      2、2013年长岭分公司管理层拒绝履行协议

      长岭凯美特2012年11月投产,2012年11-12月采购长岭分公司原料气,提纯生产氢气与可燃气销售给长岭分公司,双方已按上述协议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了结算。长岭分公司董事长变更,原总经理任董事长(原董事长调离),2013年6月,长岭分公司管理层对上述协议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协议中长岭凯美特销售的可燃气按2900元/吨(含税)价格偏高,拒绝履行上述协议。期间双方生产(原料废气供应、返回产品气)正常有序进行,公司与长岭分公司就上述协议产品结算价格一直在进行持续协商。

      3、长岭凯美特2013年度生产经营及确认收入成本情况

      2013年度,长岭凯美特采购长岭分公司制氢装置尾气(原料气)共计提纯生产氢气905.49吨,可燃气37,231.21吨并销售给长岭分公司,按照上述协议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1,570,010.52 元,其中:公司对于2013年7-12月生产并提供产品但未得到客户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确认的氢气销售数量为508.937吨和甲烷销售数量为23,191.303吨也一并确认销售收入62,702,583.51元;长凯美特同时按协议确认了原料气采购成本500万元,并冲减了应收账款,期末,应收长岭分公司货款余额为114,583,263.56 元。

      由于长岭凯美特公司采购与销售长岭分公司的原料气与氢气和可燃气体的合同系于2010年12月17日和2012年9月签订,2013年5月长岭分公司管理层认为2010年12月签订的协议不公允,认为其提供的原料气价格过低、收购的甲烷解析气体价格过高,拒绝履行上述协议。

      2013年度生产气体结算情况:2013年1-3月双方供的气体按上述价格办理了结算(开发票);4-6月双方确认了长岭凯美特销售给长岭分公司的氢气与甲烷的供应量,但未开发票进行结算;7-12月由于矛盾加大,长岭分公司经办人员(计量员黄平)未在长岭凯美特计量数据通知单上签字,更没有开发票办理结算等相关手续,但双方还是到现场对产品供应量进行了书面记录。

      ■

      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了将2013年争议、分歧事项及后继合作互供气体协议能一揽子解决。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并基于数次沟通情况及双方已达成的意向条件对长岭凯美特资产进行了全面减值测算。据此公司决定在2013年度计提900元/吨坏账准备的基础上,再次预计可能会还有10%的应收账款10,688,326.36元货款损失不能收回,故本年度在去年基础上再次单项计提(补提)10,688,326.36元坏账准备,共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4,635,601.00元,对固定资产计提2,547,195.59元减值准备。该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2015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关于201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

      5、与长岭分公司协调价格异议的进展情况

      为了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公司与长岭分公司双方的共同协商努力,针对2010年及2012年协议中关于氢气内容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此部分结算款已计入2013年度收入,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可燃气价格等有异议事项的商谈也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双方对相关细节内容还在做最终的商谈,但截至报告日尚未达成协议最终签订结果。待长岭分公司审批最终协议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具体事项。因该协议的最终签订时间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现长岭凯美特处于开车运行前的生产准备状态,待接到长岭分公司向长岭凯美特供气的指令,随时可以投入生产运行,如有最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6、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长岭凯美特与长岭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与补协议的签字代表均具备合法代表各方签约的法定权限,双方均系自愿签字盖章,意思表示真实,相关协议的签署真实、有效。在协议有效期间内,长岭凯美特按照协议规定的产品结算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与成本认为符合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长岭凯美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二)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1、责成公司管理层加紧协调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子公司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分歧事宜,以保证岳阳长岭凯美特后续的持续运行。

      2、将依据事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的致歉声明

      公司对长岭凯美特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合作协议存在的分歧没能在期限内协商解决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深切的致歉。

      监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通过检查公司201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及审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上述事项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认同,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监事会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详见《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强调事项带来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