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2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1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顾光印、张杨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以书面方式表达了对本次董事会各审议事项的意见,并分别委托董事马沉重、孟杰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金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577,770,526.17元,计提10%法定公积金57,777,052.62元,加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1,545,761,881.36元,扣除已支付的2013年度普通股股利123,605,405.88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1,942,149,904.03元。
拟以2014年末总股本2,247,371,8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20元(含税),共派发股利269,684,619.84元,当年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9%,剩余未分配利润1,672,465,284.19元结转下一年度。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4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辉先生、赵中锋先生回避表决。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为人民币185万元(含途中差旅和工作地住宿费),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改扩建工程驻马店互通式立体交叉变更的议案。
2009年5月12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2012年11月26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复了《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2015年1月8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发函,建议对京港澳高速公路驻马店互通式立交形式进行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由驻马店市政府全额投资,公司负责建设。2015年4月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段改扩建工程驻马店互通式立交设计变更的批复》(豫交文(2015)169号),同意设计变更方案,核定设计变更方案比原施工图设计增加23,606.72万元,所增费用由驻马店市政府解决。
同意由董事长及公司经理层具体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调整工程内容、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用地、项目前期建设融资,以及签署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等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9:30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1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严华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委托监事郝俊琴代为投票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履行了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项关联交易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2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2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2日
至2015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4月30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发出地邮戳为准。
(四)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五)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 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306室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亚子、高洪鑫
联系电话:(0371)67717695
联系传真:(0371)87166867
邮政编码:450016
股东大会预计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2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如下:
一、预计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2015年收费、监控及路桥设施维护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注: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招标”规定,拟将2015年公司路桥的除雪融冰工程参照该项规定,不再实施公开招投标,直接由各路段运营管理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相关维修维护施工合同,该项费用合计为721万元。
按照谨慎性原则,2015年路桥小修维护费用关联交易按2015年路桥小修维护费用业务预算4,515万元的87%进行预估,预估金额为3,927.89万元。上述两项养护服务的关联交易预计4,648.89万元。
(二)公司2015年接受劳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注:根据《招投标法》及公司《资产购建及维护使用招投标细则》规定,公司30万元以上的监理及咨询需采用招标确定咨询机构。预计2015年公司不存在监理咨询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2015年租赁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注:将2001年及2002年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土地租赁面积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9,949,021.03平方米(其中郑漯路土地使用权面积计8,706,053.83平方米,黄河大桥土地使用权面积计1,242,967.2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变,郑漯路土地租金计11,892,708.72元,黄河大桥土地租金计5,026,109.80元,两项租金合计每年16,918,818.52元。并根据高发公司于2002年9月出具的《关于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本公司与高发公司在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如本公司需要继续租用部分土地使用权,高发公司保证同意本公司在租赁期满前提出的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在上述租赁及续租期间,高发公司不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调整、提高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的要求。
2012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2012年10月8日零时起,黄河大桥终止收取通行费。本公司与高发公司于2012年12月签订《关于终止租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相关资产的协议书》,约定解除所述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所有与黄河大桥路段有关的资产租赁,租赁资产终止租赁的基准日为2012年10月8日。
将2007年资产转让协议中总计20,181,558.00元的土地使用权3,853.33平方米和房屋9,912.06平方米由原资产转让调整为资产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年均租金840,898.20元。
2010年4月,本公司与高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2007年资产转让协议中总计3,137,4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26,298.45平方米由原资产转让调整为资产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中,年均租金130,725.00元。
2013年3月20日公司与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公司将裕达国际贸易中心15层西半部份536.66平方米出租给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2 年,截至目前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续签,预计2015年租赁收入48.3万元。结算方式为现金支付,按年结算。
2013年3月2日公司与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签订《郑州至尧山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财产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公司将郑尧高速郑州南、禹州、平顶山南、尧山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给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5年租金822.8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高发公司”)
高发公司为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00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高建立,注册资本为661,154.93万元,住所为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对高速公路、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经营与管理等。
2、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通安公司”)
通安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白成毅,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为鹤壁市淇滨大道东段22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道路与桥梁的施工工程(凭证)等。
3、河南通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通和公司”)
通和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4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刘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为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北院,主要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高速公路及桥梁工程(凭证)等。
4、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通瑞公司”)
通瑞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郭剑,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为连霍高速公路开封西收费站南院,主要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道路与桥梁的施工工程(凭证)等。
5、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通源公司”)
通源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峰,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住所为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南院,主要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凭证)等。
6、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中天高新公司”)
中天高新公司为高发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6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余曙光,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住所为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北12楼,主要经营范围为: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80V及以下的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等。
7、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实业公司”)
实业公司是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于1993年2月20日。注册资本6,310.5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00101,住所为郑州市交通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志,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公路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新型公路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百货、家俱销售;高速公路广告制作、发布等。
8、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简称“高速检测公司”)
高速检测公司为高发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于2006年1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11099,住所为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赵家庄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冀孟恩,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桩基工程检测试验。(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9、河南中石化中原高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参股企业,简称“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
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设立于2008年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顺岭,主要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炼油、定性小包装润滑油(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至2012年4月2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二)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是依法存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收费、监控及路桥设施维护业务
收费、监控业务均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路桥设施维护业务主要是小修保养、除雪抢险、水毁抢修等。其中小修保养工程的定价,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试行)》(豫交文〔2013〕673号)的费率标准,并参照2014年同路段养护费用单价,经过充分协商确定;除雪抢险、水毁抢修工程的定价,是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并参照市场价格和2014年同路段抢修费用单价,经过充分协商确定。
(二)租赁业务
1、承租业务
(1)2001年6月公司与高发公司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书》,2002年9月双方签署了《关于<土地租赁合同书>的修改协议》,公司向高发公司承租郑漯高速公路、郑州黄河大桥用地10,065,573.61 平方米(其中郑漯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面积计8,824,426.41 平方米,郑州黄河大桥土地使用权面积计1,241,147.20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0年12月28日起20 年,租金合计每年1,708.32万元。结算方式为现金支付,按季度结算。定价依据参照高发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该关联交易情况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正常。
2009年4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高发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将上述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面积由10,065,573.61 平方米调整为9,949,021.03 平方米,年租金相应调整为16,918,818.52元,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高发公司于2002年9月出具的《关于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鉴于上述土地租赁面积及相应年租金的调整,公司与高发公司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如公司需要继续租用部分土地使用权,高发公司保证同意公司在租赁期满前提出的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续签租赁合同。高发公司保证续租期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仍按照每年16,918,818.52元执行。在上述租赁及续租期间,高发公司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调整、提高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的要求。
上述《补充协议书》还对公司与高发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7年4月公司与高发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向高发公司收购郑漯高速公路漯河、许昌服务区及郑州黄河大桥和郑漯高速公路沿线的附属设施以及涉及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补充协议书》将原转让协议中总计20,181,558元的土地使用权(3,853.33平方米)和房屋(9,912.06平方米)由转让调整为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至郑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年均租金840,898.25元。
2010年4月12日公司与高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将2007年4月公司与高发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36,647,500元的土地使用权(79,428.28平方米)由转让调整为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至郑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年均租金2,524,303.57元。
定价依据: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308号”《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及郑漯路附属设施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河南金地公司(2006)高速汇总报告”《土地估价汇总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准。
2012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2012年10月8日零时起,黄河大桥终止收取通行费。本公司与高发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关于终止租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相关资产的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所有与黄河大桥路段有关的资产的租赁,租赁资产终止租赁的基准日为2012年10月8日,该日期为租赁资产终止租赁手续办理及租金费用结算之基准日。
(2)将2007年《资产转让协议》中总计20,181,558.00元的土地使用权3,853.33平方米和房屋9,912.06平方米由原资产转让调整为资产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年均租金840,898.20元。
定价依据: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308号”《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及郑漯路附属设施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河南金地公司(2006)高速汇总报告”《土地估价汇总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准。
2010年4月,本公司与高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2007年《资产转让协议》中总计3,137,4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26,298.45平方米由原资产转让调整为资产租赁,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计20年期,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至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到期或报废为止,原支付的转让价款也相应转为预付的长期租赁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中,年均租金130,725.00元。
2、出租业务
2013年3月2日公司与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签订《郑州至尧山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财产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公司将郑尧高速郑州南、禹州、平顶山南、尧山服务区加油站租赁给中石化中原高速公司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其中2015年租金822.8万元。
定价依据:根据市场情况,协议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郑漯高速公路为公司经营的路桥资产,本公司与高发公司关于上述路桥及其沿线附属设施相关土地、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实际使用情况和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为公司经营提供长期稳定的环境。其他关联交易,均属按相关规则及市场实际情况正常经营事项。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双方平等、市场经济原则订立,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上述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2014年关联交易金额与2015年预计金额差异较大情况分析
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金额与2015年预计金额差异不大。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1、公司2014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关联交易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对2015年该事项进行的预计,较为客观,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会关于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确认函;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