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许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俊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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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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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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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营业成本4,422,762.27元,上年同期营业成本4,460,306.32元。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31.67%,导致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变动幅度。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4年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快师报字【2015】第210744号),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以及强调事项:
保留意见事项:
①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贵州国创之全资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外币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46.13万元。该子公司未提供外币原币金额,也未计算汇兑损益金额,我们亦无法实施令人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②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贵州国创之全资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只对其部分员工计提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该子公司尚需补缴金额,我们无法实施令人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对应付账款418.39万元、其他应付款767.24万元,我们无法实施令人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④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贵州国创未分配利润为-191,668.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3,235.70万元,虽然贵州国创管理层提出如附注二所述整改计划,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疑虑。
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二)、或有事项”所述:贵州国创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投资者起诉,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虽然贵州国创管理层已经采取措施对贵州国创的诉讼担保事项进行清理,但仍不排除存在未能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诉讼担保事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其中保留事项1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保留事项2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现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7条的规定,公司应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股票停牌,并按照相关规定限期整改。
(2)公司对保留事项、强调事项的意见
目前公司股票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开发现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调整上述保留事项1、保留事项2,保留事项3,保留事项4,公司将通过一定的整改计划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2014年度对涉及诉讼担保事项进行了清理并公告,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仍为负值。
公司名称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锡
日期 2015-04-30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40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9日起停牌。2015年4月23日,公司发布了《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3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目前公司正在与有关各方研究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方案,积极推进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
因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在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风险提示: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黔证调查通字201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15]1-1号)(详情见公司2015年4月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5-023《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已接受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但因其他个别受罚人无法联系,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所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有存在不符合发行股份基本条件的可能。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41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预计负债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议案》,先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概述
1、预计负债
2014年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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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预计负债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15日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并开具承兑汇票,本公司为此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3月17日汇票到期,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49,912,889.85元,随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49,912,889.85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01,122.00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6,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50,310,811.85元。
2)2013年5月8日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并开具承兑汇票,本公司为此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1月8日汇票到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19,792,544.62元,随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792,544.62元及相应罚息4,948.14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5,5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19,943,077.76元。
3)2012年8月17日,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金额为21,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2月17日付款人为苏州隆达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简称隆达化纤)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我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隆达化纤收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2月19日常熟市金海岸针纺织有限公司持该汇票向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拒绝承兑,随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静民二<商>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款21,000,000.00元;本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46,8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21,146,800.00元。
4)2011年9月5日,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清波、本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尽力在2011年8月7日至2011年11月6日期间内,促成成清波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的《借款合同》。成清波在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35万元。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了该《居间合同》。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成清波未支付任何居间服务报酬,随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清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35万元;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成清波追偿。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1,350,000.00元。
5)2013年8月7日,本公司向邢爱军借款11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8月21日,本公司到期未归还该借款,2014年6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邢爱军欠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13,052.00元,自2013年11月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5,878.00元。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12,319,439.59元。
6)2011年5月19日,本公司为成清波向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2011年8月18日成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3月13日三次开庭审理未判。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20,120,000.00元。
7)2012年10月10日,本公司与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购买电煤,2012年10月30日,福建省富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将《煤炭买卖合同》项下对国创能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2013年4月23日债权到期未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诉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马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2,167,145.30元。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2,167,145.30元。
8)2011年5月31日,许烈雄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许烈雄借款1亿元人民币,我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8月12日到期,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6日归还4300万元,其余借款5700万元未归还。许烈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律师费,共计97,254,158.9元。期末案件处在一审中。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97,254,158.90元。
9)2012年3月23日、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400万元,本公司之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铺的房产和土地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2013年3月借款到期未归还,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期末案件处在一审中。本公司之子公司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以用于担保的账面房产及土地净值计提预计损失7,354,271.58元。
10)2011年5月10日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清波签订《居间合同》,约定2011年5约9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促成成清波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的《借款合同》。居间服务报酬约定:成清波应在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了该《居间合同》。成清波未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期末案件尚在审理中。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负债3,000,000.00元。
11)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一亿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2010年6月23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向王涛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0年6月29日王涛委托深圳市爱培斯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向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一亿元。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王涛于2014年8月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末本案尚在审理中。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196,856,688.71元。
12)2012-2013年,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主体,向社会募集总额度为8亿元的国创能源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本公司出具《担保函》并为资金归还提供担保责任,承诺在2014年1月前向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各募集资金份额20%本金及年化收益,剩余80%份额及年化收益在2014年3月底前全部付清。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到期未清偿,部分投资人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884,000,000.00元,包括融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13)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之子公司之分公司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500,000.00元,本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票据到期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兑付,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44号】,判决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款人民币2,5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中。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负债2,500,000.00元。
14)2014年1月7日,本公司受让江西国创能源有限公司51.00%股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但由于本公司并未对被转让单位享有任何控制权,也未支付股权款,本公司仅从法律上承担30,600,000.00元出资责任,本公司本年度计提预计损失30,600,000.00元。
15)2011年9月5日,本公司为成清波向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成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出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清波归还借款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本年计提预计损失9,054,000.00元。
16)2013年4月26日,本公司受让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但由于本公司并未对被转让单位享有任何控制权,也未支付股权款,本公司仅从法律上承担5,000,000.00元出资责任,本公司计提预计损失5,000,000.00元,并追溯至2013年度。
17)2013年8月28日,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阳洋矿业)与重庆茂润投资有限公司、桂花煤矿签订《煤矿资产受让权转让协议》。同日桂花煤矿与阳洋矿业、本公司、贵州神煤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贵州神煤)签订《煤矿资产转让款结算及补偿协议》,桂花煤矿同意将桂花煤矿资产受让权转让给重庆茂润投资有限公司,阳洋矿业承诺向桂花煤矿支付煤矿转让款余款加上补偿款共计2,000.0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贵州神煤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支付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前支付3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万元,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900万元。阳洋矿业未支付款项。2015年1月9日,桂花煤矿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报出日本案尚在审理中。本公司本年计提预计损失20,000,000.00元。
二、应收款减值准备
2014年度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2,158,255.95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31,135,460.59元。详情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的金额计入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影响公司的净利润。详情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和应收款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145 公司简称:*ST国创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