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财经新闻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评论
  • 8:研究·宏观
  • 9:研究·市场
  • 10:研究·财富
  • 11:数据·图表
  • 12:书评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015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7版:信息披露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以及农业银行等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查询。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 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258-258)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寿安保中证500ETF联接,基金代码:001241)。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50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联系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缴款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表:本基金的认/申购费率表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7,059.70份基金份额。

      二、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投资者签字或经公证的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2)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并签字;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6)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风险自负承诺函》;

      (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7)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10)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直销中心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和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