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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9版)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市场总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交易主管、监察稽核部经理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文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文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琴、张庆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87号

      核准日期:2015年4月23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本基金发售规模及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用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见下表:

      ■

      2、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二)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10,000-79.37+5.50)/1.00=9,926.1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26.13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B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B类基金份额。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满足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人认(申)购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

      注:上表中的一年为365天,二年为730天。

      2)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

      注:上表中的6个月为180天。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2年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上文表述中的3个月为90天;6个月为180天;2年为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1.040=38,080.7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080.73份。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下转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