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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肖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雪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雪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按照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本应于2014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和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677,960,000股、480,000,000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480,000,000股、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3)。

      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修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2014年12月,公司实施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划转完成后,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5%;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2%。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及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相关情况如下:

      (1)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重工起重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持有公司677,960,000股股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338,980,000股转增股份,目前,重工起重共持有公司1,016,940,000股股份。重工起重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提到:重工起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工起重通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338,980,000股转增股份,将先行让予由重工起重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根据重工起重出具的《承诺函》,重工起重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其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所持有的677,960,000股公司股份。

      (3)目前,天华中泰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FUTURE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0,0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3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3家股东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4)目前,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1,000,000股股份,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4,000,000股股份,萍乡瑞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2,800,000股股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4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7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5)目前,华丰能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根据公司2014年1月9日收到的华丰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具体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在股东所持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期,重工起重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让予由重工起重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时,公司再行公告。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变动原因:

      预付款项:本期增加预付材料采购款。

      应收利息:本期期末计提定期存款、保证金利息尚未到银行付息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出售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本期末公司不再持有可供出售金额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计提的未缴纳的社保费用。

      应付利息:本期计提的公司债券利息尚未到付息日。

      ■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完成吊装的风力发电机组数量较少,导致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下降较多。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因缴纳增值税产生的相关附加税比上年同期增加。

      销售费用:主要系运输费用下降较多,上年同期国外运输费用较高,而本期国外运输费用较低。

      投资收益:主要因本期处置华能股票所致。

      营业外收入:主要上年同期收到对外索赔款项。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主要因上年一季度末华能股票公允价值较上年期初下降所致。

      ■

      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减少主要因本期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压缩了各项现金支出。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因本期出售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因上年同期偿还了银行借款。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6日、2012年2月4日、4月6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

      (3)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

      (4)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

      (5)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

      (6)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号),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3、临2014-064。

      (7)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9,200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达到保全额度后,向法院申请对其他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2号),解除对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措施。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8)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1。

      (9)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的4宗仲裁申请。公司提起上述仲裁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公司经商谈签订了有关和解协议。2014年12月30日,通辽泰合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相关仲裁申请。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1892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4]京仲撤字第0547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本案。截至目前,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6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04、临2015-002。

      (10)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6263、6264、6266、6268、6270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8、临2015-009。

      (11)公司于2015年2月陆续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受理通知,公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7宗仲裁申请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2月1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

      (12)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50185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07331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就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行为提出的仲裁申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3月1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6。

      2. 2013年3月7日、4月20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经自查发现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披露和更正。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2011年虚增利润金额与公司2013年更正的金额不一致。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听证会,公司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11年虚增利润中部分金额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果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公司未进行申辩部分已按照《事先告知书》认定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截至目前,上述两项立案调查均未产生最终结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产生最终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因2012年、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4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和13.3.1条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公司 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也不触及其他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已于2015年4月28日将该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042)。上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的具体时间安排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5. 公司于2011年12月公开发行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包括两个品种,简称分别为“锐01暂停”、“锐02暂停”,债券代码分别为“122115”、“122116”。因公司2012年、2013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上交所于2014年5月12日决定暂停本期债券上市。2014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的规定,对涉及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排查,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情形已消除,也不触及其他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交所申请本期债券恢复上市,并已于2015年4月28日将该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043)。本期债券将在获得上交所准许后恢复上市,恢复上市的具体时间安排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6. 2014年7月7日,公司收到王原先生的书面辞职书,王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各子公司的其他职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推举公司副董事长陶刚先生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之前代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相关职权。2015年2月12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选举肖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聘任徐东福先生为公司总裁。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7.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4月13日收到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陈杰群先生的书面辞职信,陈杰群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2015年4月13日还收到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施永吉先生的书面辞职信,施永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会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第六次会议,选举赵青华女士、刘海涛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过半数监事推举赵青华监事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会主席之前,代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主席相关职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上市发行前共有22名股东。全体22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韩俊良承诺: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关于部分股东2014年1月做出的延长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和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677,960,000股、480,000,000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480,000,000股、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4)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富海新能、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划转完成后,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5%;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2%。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及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相关情况如下:

      ①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重工起重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持有公司677,960,000股股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338,980,000股转增股份,目前,重工起重共持有公司1,016,940,000股股份。重工起重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提到:重工起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工起重通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338,980,000股转增股份,将先行让予由重工起重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根据重工起重出具的《承诺函》,重工起重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其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所持有的677,960,000股公司股份。

      ③目前,天华中泰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FUTURE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0,0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3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3家股东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④目前,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1,000,000股股份,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4,000,000股股份,萍乡瑞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2,800,000股股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4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7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⑤目前,华丰能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根据公司2014年1月9日收到的华丰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具体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在股东所持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关于发行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发行前全体22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锁定。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

      (3)关于部分股东2014年1月做出的延长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和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瑞华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主要原因为:公司目前执行的项目大部分将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风力发电机组的吊装,导致2015年上半年可确认的收入较少,但各项费用开支较2014年同期预计降幅有限,因此公司预测2015年1月至6月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

      3.5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的影响

      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以前年度数据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前述追溯调整影响2014年一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了重新列报。

      公司部分定期存单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收入,导致2012年度、2013年度的应收利息和财务费用存在差错,由此对2014年一季度数据存在的影响进行重新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2013年末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3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2013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差错,由此对2014年一季度数据存在的影响进行重新列报。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4年一季度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

      ■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4年一季度母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

      ■

      公司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群

      日期 2015-04-28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4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5年5月4日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华锐风电;股票代码:601558;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201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465.8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与其他事项段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5月、2014年1月两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出具最终结论,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ST锐电”变更为“华锐风电”;

      (二)股票代码仍为“601558”;

      (三)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5年5月4日。

      二、撤销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从“华锐风电”变更为“*ST锐电”。

      2015年4月26日,公司年审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中汇会审[2015]1488号带强调事项段与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787,556,791.2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19,880,770.0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732,834.44元。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已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和13.3.1条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除,经排查,公司 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也不触及其他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4年度经营情况,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29日同意了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21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30日停牌1天,5月4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四、其他风险提示或者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201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465.83万元。虽然公司2014年度实现盈利,但仍然存在盈利能力不强等风险因素。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不改变公司内在价值。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与其他事项段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5]1488号)。强调事项段内容如下: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提出的诉讼尚在审理中,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13年5月29日、2014年1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立案调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出具最终结论,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公告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4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并于2015年4月28日将该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42)。

      2015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30日停牌一天,将于2015年5月4日起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股票简称将由“*ST锐电”变更为“华锐风电”,股票代码“601558”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