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贺怀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郞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注:报告期内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持53,532,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9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伊川”)提起诉讼,2015年2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洛阳伊川承诺在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分期偿还全部货款57,494,608.46元。截止2015年3月末,洛阳伊川已经还款7,018,598.49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怀钦
日期 2015-04-29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4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开展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43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建行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44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45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其中:2亿元的额度由我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该部分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56,202.2135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5年5月15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4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为林丰铝电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4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56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
林丰铝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7,719.85万元,负债总额为317,090.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30,297.41万元; 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2,778.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214.8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年。该融资主要用于国内贸易所需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采购原材料开具信用证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信状况平稳,对林丰铝电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笔担保为到期续保额度。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提供以上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2.23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4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73%,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8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7.9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8%。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9.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6.97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开展
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贸”)
●本次为中铝国贸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铝国贸提供担保额度为0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开展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82号
法人代表:张雷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高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矿产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等的销售,煤炭批发经营。
中铝国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铝国贸资产总额为158,787.95万元,负债总额为142,333.91万元,净资产为16,454.04万元; 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922.86万元,净利润为1,442.1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中铝国贸在建行开展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3年。中铝国贸未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因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采购中铝国贸氧化铝,形成中铝国贸应收账款,为支持林丰铝电的生产经营,中铝国贸在建行郑州金水支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由本公司为此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们认为:中铝国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上述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为支持林丰铝电和中铝国贸顺利开展业务,同意公司为中铝国贸提供以上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2.23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4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73%,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8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7.9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8%。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9.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6.97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
在建行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材”)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碳素”)
●本次林丰铝材为立信碳素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立信碳素实际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建行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
住 所:姚村镇上陶村
法人代表:张华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素、铝产品。
立信碳素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3月31日,立信碳素资产总额为8,234.57万元,负债总额为4,259.9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3,974.67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50.94万元,净利润为113.21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材为立信碳素在建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年。立信碳素为该笔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此融资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林丰铝材为立信碳素提供的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同意林丰铝材为立信碳素在建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2.23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4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73%,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8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7.9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8%。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9.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6.97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为中孚电力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0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7.49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中孚电力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758,111.54万元,负债总额为464,246.00万元,净资产为237,107.82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249.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398.4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孚电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如下:
(一)债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本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含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为36个月。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各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24个月末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各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24个月末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未进行回售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有权决定在各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该期债券以后年度的票面利率。
(四)票面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五)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将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用计息方式为附息式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满12个月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十)本次发行担保方式:由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本次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转让服务申请。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信状况较好,对中孚电力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新增担保额度。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提供以上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2.23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804 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73%,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8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7.9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8%。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9.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6.97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5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5日
至2015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的第1-5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5年5月1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