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2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就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因公司2011 年、2012 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详见公司2014年7月16日公告:2014-065)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201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588,820.33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7,831,678.00元,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五、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23条规定,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六、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22-23686400
传真:022-23686220
邮箱:gtkg000594@126.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大厦5号楼25层
七、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2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2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邓小壮、李强、于臣家、刘湘、赵兵、胡国强、俞辉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小壮先生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837,736.19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77,132,721.46元,2014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71,369,341.77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4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上述全部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2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2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刘顺刚、尤明奇、于丽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顺刚先生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837,736.19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77,132,721.46元,2014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71,369,341.77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4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监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一、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ST 国恒由于连续三年亏损,自2014年7月17日起被暂停上市。2014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 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 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 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我们未能获取*ST 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 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 万元是否公允、完整,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2)*ST 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无法实施,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 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ST 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4)2013 年1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 号)认定:“*ST 国恒《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 国恒《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 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5)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ST 国恒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目前还没有结论,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意见,审计报告充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其目的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影响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认为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国恒铁路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14年度,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2014年度已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属实,无违规担保情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必要授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
2014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2014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9,837,736.19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77,132,721.46元,2014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71,369,341.77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4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
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根据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工作、财务状况及有关基本情况,按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有关格式与内容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本公司董事、高管认为: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的要求,执行了贵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一、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影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ST 国恒由于连续三年亏损,自2014年7月17日起被暂停上市。2014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 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 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 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我们未能获取*ST 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 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 万元是否公允、完整,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2)*ST 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无法实施,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 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ST 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4)2013 年1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 号)认定:“*ST 国恒《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 国恒《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 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5)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ST 国恒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目前还没有结论,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尊重会计师的意见并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影响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并希望新董事会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积极解决历史问题,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促使公司走向正常发展轨道。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二、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影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ST 国恒由于连续三年亏损,自2014年7月17日起被暂停上市。2014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 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 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 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我们未能获取*ST 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 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 万元是否公允、完整,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2)*ST 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无法实施,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 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ST 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4)2013 年1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 号)认定:“*ST 国恒《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 国恒《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 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5)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ST 国恒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目前还没有结论,对公司的影响不确定。
二、公司董事会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影响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将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根据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工作、财务状况及有关基本情况,按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有关格式与内容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本公司监事认为: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的要求。
监事:刘顺刚 尤明奇 于丽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2、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运转有效,公司对历史和报告期内诉讼等充分披露。
3、在公司新的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带领下,公司积极改善经营发展状况,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核查,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活动能按规定执行,但募投资金账户公司前期管理失控、大多子公司经营处于瘫痪状况、管理不规范,致使审计师审计受到限制。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