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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5—017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3日15:00至2015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4-1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6,51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130%,其中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1%。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6,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05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10,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8%;反对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84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5—018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5月0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确认函》,刘德群先生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刘德群先生共持有本公司 195,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0.99%,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48,750,000股,有限售流通股为146,250,000股。

      二、拟减持股票计划

      1、减持股东:刘德群;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2015年05月07日起未来六个月内;

      4、拟减持比例:预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25%,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8,750,000股;

      5、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刘德群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刘德群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不低于146,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刘德群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刘德群先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4、公司将督促刘德群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确认函》。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