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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66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傅琛慧

      六、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十、基金的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3.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4.国家产业政策;

      5.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3.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4.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三)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中信国债指数于2006年4月12日起更名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无。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1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0.1%(不包括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前按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4月24日起,按0.1%的税率缴纳,自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卖方单边征收,税率保持0.1%。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