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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编号:2015-037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时间: 2015年5月4日14:30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821,755,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5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2,868,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3人,代表公司股份824,623,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7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公司股份2,868,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824,597,0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68%);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2,0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2%);反对26,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8%);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公司董事长部分权限的议案》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额度的议案》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24,598,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970%);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8%);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8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9%);反对23,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陈志伟律师、陈湘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