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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89版)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正、逆回购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适时的投资于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2013年10月14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及给予警告,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中国平安表示,作为平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将积极督促平安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缴纳罚没款,持续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面事件影响已经基本消化。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上述公司之外,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交易。

      (8)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9)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9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

      3、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列示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一、绪言”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二)代销机构”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6.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 “(十三)基金转换”以及“(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销售机构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7.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将“(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的数据更新至2014年12月31日。

      8.将“十、基金的业绩”数据更新至2014年12月31日。

      9. 更新“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的内容,对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公司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