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43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邢爱军诉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2014-27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年7月15日披露的2014-50号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爱军欠款本金1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3,052元,及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周剑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78元,由上诉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2014年度根据此案基本情况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
二、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与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申请仲裁一案,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5-61号公告《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300万元。
2、本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1,15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1,150元。
上述应付费用作为其他应付款纳入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已经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里体现,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详情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
2、(2014)沪仲案字第1547号裁决书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