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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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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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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2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5月5日(星期二 )下午14:30点;

      (2)网络投票:2015年5月4日至5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伟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路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2,198,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6.155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188,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56.150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51%;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三)《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四)《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六)《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七)《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八)《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九)《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十)《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2,198,648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0,2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蒋丹湄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049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5月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5月5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2,188,54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1504%。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审议的议案有10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审议《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审议《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审议《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审议《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审议《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2,198,648股;同意112,19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0股;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麻云燕

      蒋丹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