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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东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银行”)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6日起通过东亚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

      投资者可在东亚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同类份额的A/B、A/C间不支持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B暂不开通定投业务)。今后本公司发行的其它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本公司亦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具体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本公司及东亚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

      同时,经东亚银行和本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5月6日起,对通过东亚银行申购上述指定基金是否实施费率优惠及具体优惠措施以东亚银行的安排为准。

      重要提示:

      1、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投资者可到东亚银行代销网站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具体办理事宜请以东亚银行的安排为准。

      3、广发货币市场基金B暂不开通定投业务。

      4、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800-830-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基金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2015年第一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至5月1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3、本基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2.1.7、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30天,赎回费率1.50%;

      持有期限30天≤N<365天,赎回费率0.50%;

      持有期限365天≤N<730天,赎回费率为0.25%;

      持有期限730天≤N,赎回费率为0。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广发对冲套利混合的申购费率在同级差申购金额中为最高)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对冲套利混合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两个封闭期(持有期限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开放期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假设对应转换日广发对冲套利混合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对冲套利混合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对冲套利混合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开放期N日转换为广发对冲套利混合,假设开放期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对冲套利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对冲套利混合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的申购费率0.8%=0.7%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050×(1-0.10%)×0.7%÷(1+0.70%)=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对冲套利混合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83.42)÷1.150=9057.90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1)、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2)、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270004,B类代码:270014)、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5)、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6)、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7)、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8)、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9)、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10)、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70021)、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2)、、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5)、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270026)、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8)、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29,B类代码:270030)、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41)、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4,C类代码:270045)、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8,C类代码:270049)、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50)、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17)、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118,C类代码:000119)、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67)、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4)、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5)、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348,C类代码:000349)、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000475,B类代码000476),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50),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3),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67)、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9)、广发钱袋子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509)、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7)、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7)、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0942)、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68)、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1115,C类代码:001116)、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68)、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1206,C类代码:001207)、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189)等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只能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方式进行,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青岛银行、渤海银行、哈尔滨银行、东莞农商行、河北银行、吴江农商行、苏州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天相投顾、深圳新兰德、和迅科技、厦门鑫鼎盛、广发基金、众禄销售、上海天天、好买基金、数米基金、上海长量基金、同花顺基金、北京展恒基金、上海利得基金、中期基金销售、嘉实财富、宜信普泽、万银财富、深圳腾元、恒天明泽、一路财富、北京钱景财富、海银基金销售、久富财富、中经北证、中信建投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中信浙江、万联证券、渤海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德邦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财通证券、华鑫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民族证券、长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太平洋证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2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日起,将同时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本基金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公司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30日(含30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3.2.1.3、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4.2.1、本基金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公司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30日(含30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30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7天,赎回费率1.50%;

      持有期限7天≤N<30天,赎回费率0.75%;

      持有期限30天≤N<1年,赎回费率为0.50%;

      持有期限1年≤N<2年,赎回费率为0.30%;

      持有期限2年≤N,赎回费率为0。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广发聚宝混合的申购费率在同级差申购金额中为最高)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宝混合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宝混合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宝混合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聚宝混合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宝混合,假设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聚宝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聚宝混合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的申购费率0.8%=0.7%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10000×1.050×(1-0.10%)×0.7%÷(1+0.70%)=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宝混合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83.42)÷1.150=9057.90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1)、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2)、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270004,B类代码:270014)、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5)、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6)、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7)、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8)、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9)、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10)、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70021)、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2)、、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5)、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270026)、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28)、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29,B类代码:270030)、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41)、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4,C类代码:270045)、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270048,C类代码:270049)、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50)、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17)、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118,C类代码:000119)、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167)、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4)、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15)、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0348,C类代码:000349)、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代码:000475,B类代码000476),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50),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3),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67)、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29)、广发钱袋子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509)、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77)、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47)、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0942)、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68)、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1115,C类代码:001116)、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68)、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码:001206,C类代码:001207)等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只能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方式进行,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6.1.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1.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2、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天天盈账户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6.3、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规则》。

      6.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更事项,经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