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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更新)摘要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7版)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3月25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3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3月25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2、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自2012年11月1日起,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30%×天相小盘指数+45%×天相中盘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变更为“中证7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4年11月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的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进行更新。

      (二)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对“主要人员情况”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对基金相关服务机构进行了更新。

      (五)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对相关法规的表述进行了更新

      (六)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的数据。

      (七)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更新为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的数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