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0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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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钰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张承瑞先生、黄曼行女士因事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郑琴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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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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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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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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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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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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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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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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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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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陈鹤岚、傅扬远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公告编号:2015-021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结果:判决生效履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
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雷神”)
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弘讯科技”、“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雷神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相关诉讼材料。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原告首次提出诉讼请求金额为24,111,740.00元,后变更为30,000,000元,后再次变更为5,500,000元。
案件详细内容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三)未决诉讼风险”、“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九、未决诉讼风险”、“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九、(一)或有事项”和“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及仲裁事项”部分进行披露。?
二、判决情况及判决履行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4月3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解除雷神与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公司支付雷神违约金5,100,000元;3.雷神返还公司预付款135,000元,退货款465,000元,合计600,000元;上述第2、3项相抵后,公司应支付雷神4,500,000元,应于判决生效日七日内履行;4.驳回雷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雷神与公司分别承担7,500元,42,800元。具体内容详见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后,公司经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案进行审慎评估后决定不再提起上诉。公司已依判决结果履行了支付义务,共计支付4,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用42,800元。
三、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及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实际控制人熊钰麟和周珊珊就上述诉讼事宜已共同出具《关于公司与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诉讼事宜的承诺函》:“如弘讯科技因上述诉讼事宜应向雷神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或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合计超过人民币350万元,该等超出部分由Red Factor 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承担,如弘讯科技已经先行承担该等责任的,弘讯科技有权要求Red Factor 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就超出部分进行补偿。”
该承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及《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根据上述承诺,将于5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超出人民币350万元的部分,即人民币100万元。
四、判决结果的履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的履行已反映于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不影响2015年财务报表。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