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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5-02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已单独列式。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5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921,2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3.114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870,2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09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股份961,58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14%。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2,915,879.1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291,587.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78,253,128.72元,扣除本年度分配以前年度利润136,150,000.00元,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8,727,419.91元。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回报股东需要,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1,78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21,784,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6,943,419.91元结转下年。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公司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4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九)《关于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一)《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三)《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四)《关于选举张千岁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五)《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1,2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1,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2014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等。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5日

      张千岁先生:1956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79年参加工作,历任托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技术员、托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金河建安总公司工程师,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河建安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千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千岁先生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