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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5-002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4月30日、5月4日、5月5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经向控股股东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先生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5 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3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543 号”文核准,共发行新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9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937.6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3,987.3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4 月20日到账。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16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福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5 年4月20日在鞍山,分别与中国广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四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 年5 月5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一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兴刚、杜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