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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中电远达 编号:临2015-015号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95,894,512.9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尚处于起诉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水务”)于2015年5月4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1114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远达水务于2015年4月17日向天津高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讼主要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远达水务与被告鼎昇公司签订的《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回用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设备采购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无效;

      2.依法判令鼎昇公司向远达水务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5,592,310元(以结算的工程价款金额为准);

      3. 依法判令鼎昇公司向远达水务赔偿垫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10,302,202.97元(垫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的标准以垫资工程款为基数暂计至2015年4月13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垫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主要理由是:因鼎昇公司原因导致施工相关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远达水务作为中水回用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和全额垫资人,承建中水回用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资金以及材料、设备,因鼎昇公司原因不得不停止施工以减少损失的不断扩大。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鼎昇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远达水务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对远达水务垫资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鼎昇公司未能支付工程价款,远达水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有权对中水回用项目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天津高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1114号]。主要内容:重庆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你公司诉天津滨海鼎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相关背景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天化公司”)与鼎昇公司于2010年6月签订《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万t/d中水回用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约》(以下称“BOT合约”),约定由鼎昇公司建设运营中水回用项目,渤天化公司无偿提供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约定鼎昇公司享有该项目建成后15年的特许经营权。自2010年8月起,鼎昇公司基于与渤天化公司签订的BOT合约,安排相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由于鼎昇公司原因导致施工单位陆续停工或退出,中水回用项目于2011年2月全部停工。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拟推动渤天化中水回用项目复建。根据远达水务测算,该项目盈利能力较强,远达水务也希望以工程建设项目为突破口,拟在未来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该项目运营权。2012年6月1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的协调主持下,远达水务、鼎昇公司、渤天化公司以及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四方于签署《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万吨/天中水回用项目推动协调会纪要》(以下称“四方会议纪要”),根据四方会议纪要的精神,远达水务与鼎昇公司签订了《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回用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以及附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设备采购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远达水务全额垫资建设该项目,垫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垫资时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止。同时,为确保总承包工程款项的回收,远达水务与鼎昇公司签署了《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与鼎昇公司股东毕桂军、徐文红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作为债权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远达水务在原施工单位已施工部分的基础上全额垫资组织施工,截至起诉之前,远达水务已经完成中水回用项目约97.4%的工程量,产值累计达85,592,310元,中水回用项目已经具备简易出水条件,但鼎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确认远达水务报送已完工程量。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立案后,因工程还未完成结算,还需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进行鉴定,以及其他相关举证工作,所以对远达水务及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该案件尚处于立案阶段,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远达水务《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