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代码 600295 A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5-015
B股代码 900936 B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是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羊绒工业园区行政中心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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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赵魁先生主持。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张奕龄先生、董事李长青先生、独立董事李驰先生、石宝国先生均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曾广春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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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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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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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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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的差异进行确认及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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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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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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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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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修订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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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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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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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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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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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大会所审议的第8项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5项议案未获得通过,其余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2、大会所审议的第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42000万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485,600股,占比7.62%;反对5,884,120股,占比92.38%;弃权0股,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故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A股代码 600295 A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5-016
B股代码 900936 B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5月5日在鄂尔多斯市罕台镇羊绒工业园区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会议,监事赵玉福先生、康利军先生、刘广军先生均出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选举赵玉福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建律券意字[2015]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并依法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公司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进行审查,对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业已查阅,并已核查和验证了相关问题。
本律师同意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所及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
2、2015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大会的办法。
3、2015年5月5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之内容如期召开。
4、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赵魁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数为426,23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0%。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通知要求,并均持有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宋建中律师和刘怀宽律师应公司董事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证券业务处工作人员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是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大会所审议的第8项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所审议的第5项议案未获得通过,其余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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