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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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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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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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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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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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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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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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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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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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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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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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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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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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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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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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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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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9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与认购费用
(一)发售方式
本基金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3种方式进行发售,具体采用的方式参见相关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则需准备的资金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即该投资者准备100,800元资金,可以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佣金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费率)
佣金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佣金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佣金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其发售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佣金费用=1.00×1,000×0.8%=8元
即该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可以认购1,0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佣金费用,佣金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
如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佣金费用如下:
■
佣金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费率
如投资者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佣金费用如下:
■
佣金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费率)×佣金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佣金费用/1.00
T日为基金发售期的最后一日。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2,000股,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以现金支付佣金费用。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2.00元和25.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2,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比率为0.8%,则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和支付的佣金费用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12.00)/1.00+(2,000×25.50)/1.00=111,000份
佣金费用=1.00×111,000×0.8%=888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111,000份本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888元的佣金费用。
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佣金费用,则其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12.00)/1.00+(2,000×25.50)/1.00=111,000份
佣金费用=1.00×111,000/(1+0.8%)×0.8%=881元
净认购份额=111,000-881/1.00=110,119份。
4.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三、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投资者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9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9日9:30-17: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下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收款专用账户:
■
5、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清算与交割
(一)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七、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三)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八、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下述股票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股票。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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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