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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15-029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议案5、6、8、9、10、11、12、13、14、15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5日-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378,0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22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1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4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12,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24,0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人,代表股份4,212,0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57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派周守梅律师、刘菊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0,049,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19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弃权1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2%。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2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6%;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151,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197,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89%;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6、关联股东孟庆南先生、王丽丽女士、孟凡博先生回避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5年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进行预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3,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48%;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3.2982%;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83%;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数字移动通信隔离器模块产业化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3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83%;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4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9,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7%;反对3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5,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945%;反对3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4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监事2014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1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7%;弃权1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3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2%;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6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29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2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4%;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47,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4%;反对29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2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4%;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7%。

      14、关联股东孟庆南先生、王丽丽女士、孟凡博先生、朱晖先生、钟伟刚先生、李艳华女士、李明先生回避后,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197,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89%;反对1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4%;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197,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89%;反对1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4%;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7%。

      15、关联股东孟庆南先生、王丽丽女士、孟凡博先生、朱晖先生、钟伟刚先生、李艳华女士、李明先生回避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3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3.856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93,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79%;反对3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6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

      本次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黄本雄先生、张敦力先生、李光胜先生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