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路演回放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财富
  • A6:路演回放
  • A7:研究·市场
  • A8:路演回放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暨复牌公告
  •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2015年5月7日   按日期查找
    B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7版:信息披露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暨复牌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5-004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信息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为43,420.84万元,同比增长17.33%。受公司期间费用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14年净利润为3,524.35万元,同比下降36.45%。

    (二)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91.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64%,实现净利润496.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

    本公司预计2015 年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在1,738.60 万元至2,069.76 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长5%-25%,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三)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终端展示行业是由连锁零售市场的兴起而拉动的新兴行业,连锁零售业的发展促使终端规模不断扩大、终端数量不断增多,为终端展示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终端展示服务各个流程中都有不同的主体提供部分环节服务,如营销策划公司、广告公司、展示道具生产公司、家具公司、装饰装修公司等均能提供终端展示服务,导致终端展示行业市场分散,市场集中度低。

    终端展示行业目前尚处在发展初期,公司凭借一体化服务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但随着终端展示由传统的商品陈列向品牌展示过渡以及品牌推广手段的多元化发展,客户对终端展示服务的需求也将由简单的展示道具需求,逐步过渡到由终端展示服务公司全面提供涵盖策划、设计、生产、安装及售后的一体化服务模式,终端展示一体化服务模式公司也将逐渐增多,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尽管本公司在一体化服务模式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展示设计和工艺创新机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设计程序”,客户储备较多,若本公司不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将会对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2、设计人员流失及设计方案泄密风险

    经多年积累,公司建立了“展示设计系统”,使公司每年创新设计的新品不断增加,缩短了终端展示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研发周期,降低了成本,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依托优秀设计团队的集体智慧,建立了以行业设计案例、设计素材管理、内部制度管理及文献资料管理为基础的“展示设计数据库”,能够为设计师提供丰富的设计资源,降低了设计难度,并充分激发设计师的创作灵感,大幅度提高设计的效率和设计方案的数量。

    “展示设计系统”的建立保障了公司以设计为先导的核心优势。设计方案主要在设计图纸及文档中体现,容易通过视觉记忆、电子邮件等方式泄露,公司存在因设计人员的离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设计方案泄密、设计数据库被剽窃的风险。

    3、管理风险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244.37 万元、37,008.60 万元和43,420.84 万元,增幅分别达到5.01%和17.33%。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在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设计)创新及市场开拓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非经常性损益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4年2013年度2012年度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非经常性损益3,213,525.9414,357,429.9611,264,260.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43,519.8555,460,909.9359,356,970.24
    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9.12%25.89%18.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029,993.9141,103,479.9748,092,709.73

    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公司享受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税率和政府补助收入所致, 2012 年、2013 年和2014 年,公司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8.98%、25.89%和9.12%,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动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分析说明;

    2、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函及回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5-005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扫描中遗漏了“第三页”,所遗漏第三页的内容如下:

    “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其前身易尚有限2004年4月28日成立之日以来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9393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已公开发行新股1,756万股,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不存在公开发售老股的情况,且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56号文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268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024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756万股,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5%,符合《证券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612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6条第一款的规定。”

    更正后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更正后)》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