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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2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5) 刊登于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本次分红派息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

      2、发放范围:

      截至 2015 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公司2014年12月 31 日总股本39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7,40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4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5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年5月1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1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3-67033458

      3、传真电话:023-6703274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5月4日、5月5日、5月6日,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向控股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