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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40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6日下午14:30在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4月23日又刊登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30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6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6位,共持有公司股份234,140,952股,占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3,984,923股的24.5435%,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5人(代表13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9,241,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899,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4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5位,代表股份70,123,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06%。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4人(代表12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15,223,3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58%。

      2、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4,899,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548%。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第十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即可。本次股东大会钟玉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十三项和第十五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14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1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下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30亿元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56,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8%;反对3,084,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38,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17%;反对3,084,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56,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3,065,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38,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17%;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3,065,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16%。

      13、《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122,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预计与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