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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336 A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19号

      H股证券代码:1336 H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4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21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以下报告:

      关于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上述有关议案及报告的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以及2015年4月3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报告请参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 特别决议议案:第10项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项、第8项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出席会议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本通知附件一)。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H 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 H 股股东大会通知。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监票人、见证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

      (四) 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见本通知附件二),并于2015年6月3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议登记”字样。

      (五)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10:00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9:00至10:00。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洪礼

      电话:010-85213233

      传真:010-8521321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

      邮编:100022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股东本人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 报备文件

      1、 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附件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

      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 ,身份证号: ,

      地址: 为本公司/本人之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议案,并代表本公司/本人按照下列适当空格内「」号所指示就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该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或弃权。

      ■

      日期: 2015 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附注5: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阁下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的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目。如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仅与该等A股股份有关。若不填入股数,本授权委托书将视为与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3、阁下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的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地址。若不填上任何姓名,大会主席将作为阁下的代表。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大会。本授权委托书的任何改动,必须由签署人另行标注签署。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对决议案放弃投票,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没有作出任何指示,授权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或弃权。阁下的授权代表亦可就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而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决定如何投票。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若股东为法人,则必须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署”位置盖上法人公章。若阁下本人无法签署而由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证明。

      6、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在出席会议时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原件。阁下填妥并送达本授权委托书后,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经撤销。

      7、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8、本授权委托书所列全部议案将于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阁下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是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兹通知贵公司,本公司/本人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日期: 2015 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入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请填妥及签署本回执,并于2015年6月3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