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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5-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星铁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6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 为归还银行贷款短期拆借公司资金800万元,2013年6月27日,齐星集团归还前述资金。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齐星集团为归还银行贷款短期拆借公司资金累计47,080.9万元,截至2014年12月29日,齐星集团已在拆借公司资金后陆续归还前述资金和利息。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直到2014年11月4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17日才分别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长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清明,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丽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海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长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清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海燕、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丽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齐星铁塔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