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2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7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肖爱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肖爱东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其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职务。根据有关规定,肖爱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肖爱东先生在本公司工作十二年期间,立足港口发展实际,以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协助公司总裁相继分管计划财务、综合管理、招商引资、物资采购、项目研发以及贸易等方面工作。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对其平实做人、踏实做事、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在财税方面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2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王兴山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兴山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其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有关规定,王兴山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因王兴山先生的辞职导致第八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低于1/3,公司将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王兴山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2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10人,参加表决的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变动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任王兴山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协助总裁负责计划财务和综合管理等工作。试用期一年。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较长,为保证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会议同意不再续聘。
会议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3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与上述两项审计有关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公司负担。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王兴山先生简历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王兴山先生简历
王兴山,男,满族,1965年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历任辽宁晶体管厂总会计师,锦州特力电子器件厂经营厂长,锦州港经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计划财务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任锦州港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2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8人,参加表决的监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变动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兴山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协助总裁负责计划财务和综合管理等工作。试用期一年。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以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贯彻了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精神。会议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2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较长,为保证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再续聘。公司董事会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3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与上述两项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公司负担。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由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2015-0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8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4月2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9.08%股份的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锦州港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精神,锦州港经营班子根据授权以招标方式对2015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选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锦州港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锦州港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65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8万元人民币,在上述两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另行支付。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4月2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18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
至2015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11项议案及子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新增第12项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10、1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0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对6.03、6.09项议案;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6.02项议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6.01、6.06项议案;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6.04、6.07、6.08、6.11、6.12项议案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