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13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另行公告,现公司已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国信紫金山大酒店三楼会议室,有关会议的具体事项请注意阅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国信紫金山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5日
至2015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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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901室
联系电话:(021)58702762 传真:(021)58702762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2、股东在网络投票期间若遇网络投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4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获悉:下属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以下简称“北京世纪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昌民初字第6226号]等相关材料。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5月11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北京世纪公司与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青年公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渠道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为项目开展了部分前期推广工作,但由于北京世纪公司项目未开盘,导致原告已经开展的各项工作均无意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52万元;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1200万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要求北京世纪公司积极组织应诉,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进行审理,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预计。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