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4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8日(周五)9:30—1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4日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577,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350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6,483,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7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3%。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5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