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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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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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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版)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09%、14.65%和15.11%, 201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达到了14.65%,主要原因系:(1)2013年度公司合计收到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442.90万元;(2)对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2013年转回207.00万元;(3)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拨付补助经费250.00万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达到了15.11%,主要原因系:(1)2014年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收到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637.10万元;(2)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拨付补助经费125.00万元;(3)201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吉图珲客第六项目部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桥梁工程分公司)余额为864.02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34.58万元,应收账款账面净值529.43万元,另有价值69.91万元的物资尚未返还;2014年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将上述未付租金及未返还物资以800万元偿付,公司计算应收租费金额为742.72万元(按调解书中租费占租费与未还资产价值之和的比例计算),公司将应收租费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213.28万元抵减资产减值损失。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系固定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

      (三)主要财务指标

      ■

      (四)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净资产收益率

      ■

      2、每股收益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资产构成如下:

      ■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随着业务不断扩展,公司资产总额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各期期末资产总额分别为94,934.60万元、106,042.83万元和112,863.76万元,2012年至2014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9.03%。资产总额主要由钢支撑类、贝雷类、脚手架类等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组成,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小且保持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比例均在96%以上,与公司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模式相符。

      (2)负债结构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

      公司流动负债以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主。公司非流动负债以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为主。

      (3)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有所增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从0.76提高到1.56;速动比率从0.76提高到1.56,主要系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随之增加,相应的应收款项增加,使得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6,687.61万元、18,734.27万元和20,751.45万元,呈增长趋势,公司偿债能力逐步增强;同期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17倍、3.93倍和4.05倍,亦显示公司拥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2、盈利能力分析

      (1)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且稳步增长。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各利润指标均逐年提高,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2)营业收入情况分析

      ①营业收入总体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组成情况如下:

      ■

      从收入结构来看,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由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42%、96.14%和97.08%。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资产维护、保养收入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②按业务种类分类营业收入分析

      ■

      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出租建筑安全支护设备为主,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按业务种类分类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于钢支撑和贝雷租赁业务,脚手架及钢便桥租赁等业务也是公司毛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利润来源逐步拓宽。

      (4)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74.44%、71.11%和67.5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公司是一家主要以提供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的服务型企业,公司的成本主要为资产的折旧和安装成本,无原材料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分析

      单位:万元

      ■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35,540.00万元、41,665.00万元和27,200.00万元。2012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均为银行借款;2013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银行借款16,800.0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收到的现金14,865.00万元及向丰汇租赁融资10,000.00万元;2014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均为银行借款。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24,790.62万元、42,957.65万元和31,935.51万元,主要系归还银行借款支付的现金,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分别归还银行借款为20,555.00万元、35,830.00万元和25,145.00万元。

      (六)股利分配政策

      1、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系于2011 年6 月21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实现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政策进行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的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以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依据2013年11月22日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3,135.35万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422.75万元。

      (七)控股子公司情况

      1、华铁设备的简要情况

      华铁设备于2010年4月20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设备的注册号为330100000118029;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应大成;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4幢5031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设备100.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铁设备总资产18,635.11万元、净资产11,890.20万元,2014年净利润63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2、华铁支护的简要情况

      华铁支护于2012年2月16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支护的注册号为330100000164707;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羿;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2003室;经营范围:服务:建筑支撑技术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维护及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建筑模板、脚手架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支护100.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铁支护总资产8,124.28万元、净资产5,265.66万元,2014年净利润492.7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3、华铁宇硕的简要情况

      华铁宇硕于2012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注册成立。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宇硕的注册号为33010400018172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丹锋;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302室;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服务:建筑支撑技术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维护,深基坑支护应力检测设备设计与上门安装、修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华铁科技持有华铁宇硕100.00%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铁宇硕总资产1,028.05万元、净资产1,027.40万元,2014年净利润-1.4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及其依据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

      本项目主要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购置,以增强公司租赁服务的能力。这与生产型项目不同,无污染源。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江干环保分局出具的《证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不在环评审查范畴。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求,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投入,在带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带来可观的市场空间。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不仅是经济的增量,亦包含着经济增长的模式提升,最为突出的就是各产业链上的专业分工。对于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而言,原有的租赁站、区域性经营模式正在逐渐向专业化、多业务网点布局的模式发展。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及“偿还丰汇租赁长期应付款项本金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租赁服务能力,优化公司现有的业务网点布局,巩固并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将使本公司由非公众公司变成公众公司,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对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市场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及固定资产投资放缓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主要受下游建筑业的影响,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房屋建筑主要受房地产政策、消费者需求及自身周期性等因素影响,同时两者都受制于宏观经济波动。宏观经济的波动,容易引发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投资重点的变动,对建筑业细分领域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业绩的波动。

      (二)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业务,其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建筑业的分工细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持续投入。但在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关产业政策会有所调整,若我国城市化进程放缓或国家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度,将直接影响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市场的需求,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比较容易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支护设备租赁企业已超过3.9万家,专营租赁的公司约占80%左右,兼营租赁的企业占20%左右。总体而言,专业租赁企业为本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又以中小型公司居多。行业内同质化竞争、低价竞争的情形较为突出,市场竞争压力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租赁单价均有所下降,如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持续增多且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业务范围现已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公司资产规模由报告期初的10.55万吨增加至报告期末的20.44万吨。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均有所增加;资产规模的增长,也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资产管理能力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将限制公司的发展速度,甚至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设备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的租赁,支护设备的质量是除防护方案外,影响支护体系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所采购的支护设备及配件,需供应商出具质量证书或探伤报告,或由公司对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外部进行探伤检测,以确保支护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但是支护设备主要为大批量采购,上述质量控制措施难以覆盖全部支护设备。若公司支护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将影响所搭建的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可能引发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以租赁方式获取设备存放场所的风险

      公司为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企业,所租赁的场地主要用于待租设备的存放及简单的维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共签署场地租赁合同19份,其中11份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7块土地为集体土地。虽然公司与出租方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较长,并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能顺利续租或出租人权利瑕疵造成租用土地被提前收回,将导致公司更换场地以存放设备,这对公司短期的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租用集体土地的价格略低于租用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土地的价格,若公司将其所用场地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全部更换为出租人拥有自主产权的土地,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公司对其前5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4,142.48万元、15,579.99万元和18,119.97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51.68%、50.82%和54.32%,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一个或多个客户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对租赁资产的需求减少或付款能力降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通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项目”,将新增1万吨的钢支撑类支护设备和5万吨的脚手架类支护设备。新增支护设备经济效益的体现,最终与新增建设项目数量、规模及公司业务开拓能力相关,而新增建设项目不仅受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也受房地产政策和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影响。同时,新增支护设备的出租,也依赖于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若未来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支护设备出租单价大幅下跌、实际市场需求低于预期,或者公司市场实际开拓滞后于设备规模的扩充,将会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0)272号”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0年起3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浙科发高(2013)294号”文,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符合、不能持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5,946.28万元、27,890.93万元和30,048.90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33%、26.30%和26.62%,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81%、90.99%和90.08%,占比较高。随着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未来各期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绝对金额仍有可能继续上升,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运资金压力,若本公司客户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偿付本公司应收账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分别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该五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7,250.51万元,若上述客户中的一家甚至多家同时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信用违约,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可能造成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

      (二)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延长可能产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208.26万元、8,959.24万元和8,687.15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7.78%、32.12%和28.91%。报告期内,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呈增长趋势,应收账款回收难度有所增加。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且对部分应收账款经检验后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政策为:账龄在1年以内,计提比例为5%;1-2年的,计提比例为20%;2-3年的,计提比例为50%;3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虽然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稳健,但如果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仍持续上升、回款难度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涉诉事项,经检验后仍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若出现该部分客户公司胜诉后无财产执行或公司败诉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短期偿债风险及财务利息负担较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扩大资产规模,银行借款增长较快。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14,95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66.77万元,合计16,216.77万元,一年内将归还的银行借款余额较大。报告期末,公司还存在2013年3月向丰汇租赁融资1亿元和2013年4月发行“浙江省杭州市2013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非公开定向集合票据”1.5亿元,未来利息支出较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为62,348.03万元,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70%。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构成为租赁服务能力扩充,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生的效益难以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现金流量风险

      公司业务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较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22.61万元、13,494.13万元和11,873.21万元,与各期净利润的差异分别为-1,906.61万元、5,923.69万元和3,333.83万元, 2012年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期净利润,2013年及2014年有所改善,但其变化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应收账款回款率不能得到有效改善,或银行借款到期不能续贷等,公司营运资金将面临一定压力。

      (六)经营性租赁资产出现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7.6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7.32%,固定资产余额中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账面净值7.51亿元,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余额较大。报告期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价格和经营租赁固定资产采购单价呈下降趋势,发行人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主要在客户施工现场使用,也会受到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价格或经营租赁固定资产采购单价大幅下滑,或者出现技术变革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经营租赁资产将会出现减值的情况。

      九、诉讼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等事由,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之间共发生诉讼案件63件,已经审结60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共计11件(包括报告期后发生的诉讼案件8件)。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发生诉讼涉及的租费及维修费金额分别为2,438.18万元、3,392.15万元和2,160.6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1%、11.07%和6.47%。诉讼案件的开展将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增加长期合作的难度,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成功发展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业绩成长作出突出贡献。公司后续业绩的持续快速成长和竞争优势的不断提升,对人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若公司出现人才大量流失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应大成,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除能够控制本公司外,胡丹锋还拥有杭州昇铁的控制权。虽然本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但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二、股市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市场存在风险。股票价格以公司经营成果为基础,同时也受到利率、汇率、税率、通货膨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重大自然灾害、投资者心理预期和市场买卖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需注意股价的波动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其中采购合同共计5份;销售合同共计54份;授信合同2份;借款合同共计14份;抵押、担保合同共计52份;场地租赁合同3份。

      发行人与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公司委托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全面负责公司的股票发行保荐工作及股票发行的组织、销售、策划等工作。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华铁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1年7月28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铁科技及保证人华铁设备、胡丹锋、潘倩、杨子平、蒋雪忠、胡敏共同签订“华融租赁(11)回字第11239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华铁设备为上述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2年3月2日,华铁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签订“ZB9505201200000009”《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设备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在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止的期间内联系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自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3年11月28日,华铁设备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103C110201301105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科技在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内,提供最高额为1,650万元的担保。

      2014年9月12日,华铁科技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2A”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华铁科技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03C1102014007001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年止。

      2014年9月12日,华铁支护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2B”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华铁支护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03C1102014007001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年止。

      2014年9月12日,华铁设备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3A”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华铁设备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华铁科技做出的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华铁科技偿还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2014年9月12日,华铁支护与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190-201408023B”的《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华铁支护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华铁科技做出的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华铁科技偿还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2014年11月25日,华铁设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2014年保字第106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华铁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2014年授字第106号”《授信协议》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

      2014年12月16日,华铁设备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103C110201400964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铁科技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内,提供最高额为5,500万元的担保。

      

      (三)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项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业务,由于业务发展迅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收账款总额也随之增加。2010年至2012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9亿元、2.20亿元及2.74亿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2亿元、1.63亿元及2.59亿元。

      由于公司客户长期拖欠租费,2012年10月,公司召开关于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的总经理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通过诉讼方式回收应收账款的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下发后,公司对各项目进行筛选,通过诉讼方式回收应收账款,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这是造成公司在2013年、2014年诉讼案件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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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见,华铁科技及子公司所涉案件均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且已计提了坏账准备,案件的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会对其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二、发行时间安排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在以下时间和地点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

      一、查阅地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

      二、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三、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审计报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