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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
    下一个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5-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本基金到期处理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 月11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投资者可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1日起生效。

      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担保限额内根据自身的净资本规模对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的初始资产净额规模进行控制,使其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其后三个工作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5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之间,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5年5 月26 日(含)起至 2015 年5月27 日止。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仍为二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年5 月28日起至满二年的对应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另外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人民币)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3、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以及随后的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 2015年 5 月 20 日(含)起至 2015 年5月25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投业务。

      (2)2015 年5 月 26 日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当日本基金仅进行申购、转入业务和定投业务,暂停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5 年5 月 27日,为折算日。当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4)2015年5月28日,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至2015 年6 月1 日恢复(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将有一段时间建仓期,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本基金第二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时间

      自 2015年5月20 日(含)起至2015年5月25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上述到期操作时间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选择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3、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本基金发行时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

      对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赎回业务的享有费率优惠,具体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告。

      (3)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即无论是从本基金发行时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即2015年5 月26 日。

      投资者可在该工作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截尾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在担保额度内按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对第二保本周期基金的初始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20亿元人民币。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20亿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2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0元)

      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1.0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9 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3、到期操作、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5年 5月2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在 2015年 5月 20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做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间(2015 年 5 月20 日至2015年 5月 25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二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 5月 2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为2017年5月29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二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指第二个保本周期,下同)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保本赔付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当期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当期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二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4、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条款及保证合同,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 5月11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附件。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银行渠道: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券商渠道: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销售渠道: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有关代销机构的信息请留意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1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3 年5 月 20 日起至 2015年5月20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5年5 月21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担保”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到期”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附加了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对托管协议的修订主要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了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于2015年5月11日起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等法律文件。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主要调整并增加了“担保人”、“基金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保本赔付差额”、“保本”、“担保”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保本赔付差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修改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调整了“基金担保人”、“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保本周期”、“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的表述,修改部分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八、基金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亦为本基金合同所指的“当期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九、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十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修改三、基金合同金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调整了“募集规模上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修改四、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修改五、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 40.537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周建余

      联系电话:(020)88836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

      担保人简介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537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是越秀集团大金融产业的管控和发展平台。

      财务状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424.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11.34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4、2013、2012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4,140,850.20 元、155,215,000.52元、103,500,683.21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7,800万元。

      修改六、本基金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2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修改七、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

      修改八、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限制”中的“禁止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具体如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修改九、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调整了适用于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的表述,将“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表述调整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修改十、在基金合同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如下: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电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于: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符合保本条件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于次年前15 个工作日内(保本周期到期的,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需担保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确认函>回执》;

      2、基金管理人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担保人还款。如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十五日,担保人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担保人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修改内容如下: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修改二: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修改内容如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