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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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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01”、“12华新02”
    2015年付息的公告
    2015-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5-023

      债券代码: 122146.SH、122147.SH 债券简称:12 华新01、12 华新02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01”、“12华新02”

      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18日

      特别提示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5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1”(代码:122146),7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2”(代码:122147)。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0亿元。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品种分为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7年期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6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发行人在2015年4月2日发布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华新01”债券回售的公告》,在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后2年票面利率为5.35%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5月17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1)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5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5)》,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华新01”的票面利率为5.35%,每手“12华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50元(含税);“12华新02”的票面利率为5.65%,每手“12华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5月1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5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1”、“12华新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2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80元(税后),每手“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2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0元(税前),每手“12华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5年5月29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华新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12华新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刘玉姣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1日

      附表:“12华新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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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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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2华新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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