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26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3: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523,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844%。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406,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5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2,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523,46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2,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史山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鑫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27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代理产品签订
《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即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生物”)和阿里宏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盛康”,亿帆生物和宏达盛康以下合称“联合经销商”)于2015年5月11日与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灵”)共同签订了《头孢他啶总经销协议》(2011年3月25日由亿帆生物与海南海灵签订)之《补充协议书》,明确了注射用头孢他啶(以下简称“合作产品”)的进一步合作方式。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自《补充协议书》签署之日,合作产品的全国总经销权由联合经销商共同承继;自《头孢他啶总经销协议》第2条约定的经销期限结束之日后,合作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前提下,联合经销商将持续拥有合作产品的总经销权。当合作产品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时,海南海灵和联合经销商的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头孢他啶总经销协议》,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2、海南海灵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0.5g、1.0g、2.0g注射用头孢他啶的药品生产批件,自亿帆生物和海南海灵合作以来,合作产品的生产工艺未发生过变更。一直以来,海南海灵生产的合作产品品质优良,质量可靠。
3、就亿帆生物无偿授权海南海灵可以使用的《一种注射用头孢他啶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910223919.6)发明专利及相关技术(下称“专有技术”),亿帆生物同意无偿授权海南海灵使用上述专有技术的期限与该专利的有效期一致,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
亿帆生物和海南海灵一致确认海南海灵目前尚未使用上述专有技术用于合作产品的生产,也尚未在产品的生产及相关技术方面有任何合作或支持。如未来考虑使用该专有技术,海南海灵有权单方面决定并根据届时实际使用的生产工艺办理相关手续。
4、截至《补充协议书》签署之日,亿帆生物和海南海灵在商标使用方面的合作顺畅,不存在任何争议。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在《头孢他啶总经销协议》第2条约定的经销期限内,合作产品的商标使用按照合作产品现有包装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海南海灵在合作产品上标示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作产品本身、外包装、宣传资料上等)的规格、位置等均按照现有方式执行,继续使用海南海灵拥有的“海灵”商标及亿帆生物拥有的“亿帆”商标(商标注册号:4305632)。如合作产品的商标使用需进行调整、但不涉及亿帆生物拥有的“亿帆”商标,则海南海灵有权单方面决定商标使用的调整方案;如合作产品的商标使用需进行调整、且涉及亿帆生物拥有的“亿帆”商标,则亿帆生物和海南海灵将协商确定商标使用的调整方案。
在联合经销商履行亿帆生物在《头孢他啶总经销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后,上述约定仍继续维持不变。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头孢他啶产品是目前公司医药产品中的主导产品之一,本次由本公司之子公司亿帆生物和西藏孙公司宏达盛康共同承继该产品的全国总代理,符合本公司医药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划。西藏孙公司宏达盛康加入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有利于该产品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宏达盛康注册地在西藏阿里地区,适用自治区税收政策,头孢他啶产品由亿帆生物和宏达盛康公司销售,能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医药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医改政策正逐年不断地改革与创新,国家税收政策也存在改革的可能,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预测政策变化对公司医药产品的具体影响,未来将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逐步调整与扩充公司医药产品结构。请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