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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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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5—023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及每股分配比例

      单位:股

      ■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

      ■

      ● 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4年末总股本1,030,100,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其中:现金红利206,020,105.60元,股票股利103,010,053元,共计分配利润309,030,158.6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525,518,791.70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税项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185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1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17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二)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股票股利,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的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二)现金红利

      1、公司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33,110,581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2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咨询电话:0435-5088126、5088025

      (三)联系传真:0435-5088002

      (四)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九、备查文件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