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振国、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春安、一致行动人李振国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两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9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向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及大股东李春安先生拟在未来一年内分别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2亿元和8亿元的委托贷款。
● 每笔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委托贷款利率:均不超过8%
一、本次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及大股东李春安先生拟在未来一年内分别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2亿元和8亿元的委托贷款,每笔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委托贷款利率不超过8%。
李振国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春安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二人属于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李振国先生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交易金额为1.4亿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详见公司2014年1月30日公告),本公司未与李春安先生发生过委托贷款业务。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会议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拓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李振国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春安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二人属于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
■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合同尚未签订,拟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择期签订。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获得委托贷款后,有利于满足日常业务拓展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乐叶”)
●担保数量:
公司拟为浙江乐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所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6,75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13.97亿元人民币。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公司拟为浙江乐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所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6,75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三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功能区百灵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资本:9,635.2941万元
经营范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太阳能应用系统的设计、研发、集成及运行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
浙江乐叶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0日浙江乐叶的资产总额为178,617,144.27 元,净资产为31,073,513.68元。2015年1-3月度营业收入为 55,747,494.88 元,净利润为-6,813,697.29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银行等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或签订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13.9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