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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5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8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通知:2015年5月7日,东北特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9,853,200股,减持均价26.28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

      截至2015年5月7日收盘,东北特钢集团持有公司股票200,787,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1%。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通讯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联系电话:0411-62693615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三)法定代表人:杨华

      (四)注册资本:3,644,171,500元人民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000004932066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77165-9

      (七)税务登记证号码:210211749771659

      (八)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九)主要经营范围:钢冶炼;钢压延加工;汽车保养;汽车(轿车除外)销售;特殊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生产、销售;机械加工制造;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来料加工;房屋、设备租赁;商标租赁;特殊钢冶金和压延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线电视服务。

      (十)经营期限:1996年05月17日至长期

      (十一)主要股东情况: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46.13%的股权,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2.68%的股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4.52%的股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16.67%的股权。

      (十二)通讯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十三)联系电话:0411-62693377

      (十四)传真:0411-87256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东北特钢集团的资本运作规划安排。

      二、未来12个月内减持股份计划

      东北特钢集团已就减持抚顺特钢股票事宜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程序,东北特钢集团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持所持有的抚顺特钢股票。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232,650,880股,占其总股本的44.7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东北特钢集团于2015 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863,200股,占抚顺特钢总股份的6.13%。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股票200,787,680股,占抚顺特钢总股本的38.61%,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8,150,880股,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文本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 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 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