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股票代码:600540 公告编号: 2015-022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湖总公司”)于2014年12月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定向增发后半年内卖出部分原有股份, 属于短线交易情形。公司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相关事宜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8日,艾比湖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参与新赛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6,000,000股,认购单价8.70元/股,合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2,200,000元,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在编制2015年一季报中发现,控股股东艾比湖总公司于2015年3月18-20日期间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共计1,114,789股,占总股本的0.31%。减持前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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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之规定,艾比湖总公司于2015年3月18-20日卖出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本公司所有,并限期在5月末将本次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收归本公司。
2、出售明细及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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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艾比湖总公司执行交易的业务人员对增发期间股票交易规则不熟悉,误以为只要增发的600万股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就可以了,又未及时与新赛股份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从而造成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经公司发现后及时给于制止。
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本公司对经办工作人员的失误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