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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5-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15-033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5月12日下午14: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7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32.615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7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32.615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3,528股,占公司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15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3,528股,占公司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150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14年度拟以股份总数739,75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178,301.8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13,52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13,52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13,52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13,52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明 李馥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5年5月12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241,278,65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59%,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27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5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13,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六)《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八)《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78,6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陈小明

      李馥群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