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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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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7版)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本基金于2012年5月7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即从2012年5月7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四、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前端和后端两种申购模式,代销渠道仅开通前端申购模式。直销渠道开通的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托管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如对代销渠道开通后端模式,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1)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普通申购费率:

      ■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场外后端申购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登记至场内,无法进行上市交易,同时份额也不能转托管至其他代销渠道。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对于在场内认购以及场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免征赎回费。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在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中介机构部分信息内容进行了更新。

      5、“六、基金的募集”部分删除了部分不适用信息,增加了基金募集情况的内容。

      6、“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删除了部分不适用信息,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

      7、“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部分增加了本基金开始上市交易的日期。

      8、“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了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以及养老金客户范围。

      9、“十、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

      10、增加了“十一、基金的业绩”,内容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

      11、增加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