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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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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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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5版)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富国军工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军工份额将按一份富国军工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中证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军工份额

      ■

      其中:

      ■

      持有场外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2) 富国军工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军工A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军工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军工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中证军工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军工 A 份额、富国军工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军工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

      持有场外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分配。

      2)富国军工A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军工B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军工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军工份额数+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富国军工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2.当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富国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军工B份额

      ■

      2)富国军工A份额

      折算后富国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

      ■

      4)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军工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军工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富国军工B份额未跌至0.250元以下时提前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七、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5、“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了对养老金客户的具体说明。

      6、“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5年3月31日。

      7、“十四、基金的业绩” 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3月31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8、“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部分对报告期内应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