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3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3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于志刚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36,898,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0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6,55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5,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329,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98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5,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5,799.00万元,净利润18,889.27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2014年公司计划实现营业收入217,82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0,850万元。
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201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799.00万元,净利润18,889.27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968.69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确定201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7,990,044.3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9,686,907.3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人民币16,762,938.61元,余下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172,923,968.78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112,924,722.95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285,848,691.73元。
本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以截止2015年4月17日公司总股本534,641,4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本次利润分配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60,392,422.70元,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62,354,536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回避股份213,569,20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16,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68%;反对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吴粒女士、李守林先生、田炳福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