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6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5月12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南瑞泽”)海棠湾分公司收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转交的《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城民二初第621号]。海南瑞泽海棠湾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
负责人:张海林,经理。
住所地:三亚市林旺镇三灶村(位于三亚林场场部西南侧)
委托代理人:苏威、吴厚盛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友谊大道才茂街山河大厦
受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地址:三亚市市辖区金鸡岭街344号
2、诉讼起因
被告因承建半岭温泉休闲中心工程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编号:RZHTW14-08),约定:按月结算,供需双方在每月最后两日核对上月最后两日至本月最后两日前的实际混凝土供货数量及金额,作为本月供货数量及金额(含运输及泵送费用),需方在次月10日前向供方支付本月实际供货金额的80%货款,余下的20%货款在需方收到上月供应商品混凝土的《送工地技术资料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未付款部分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全部按照三亚市物价局当季度公布的基准价格结算,并按照逾期支付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就结算价格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经对账确认,原告陆续共向被告供应了7,985.5m3混凝土用于项目建设,货款共计3,701,016.1元,被告仅支付1,250,000元,余款2,451,016.1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其除应立即偿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 原告海南瑞泽海棠湾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1,016.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2,210.2元(自2014年6月10日起分段计算,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15年5月10日,实际应计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它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53起,所涉诉讼案由都是部分购买公司产品的企业违反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均作为原告方,向拖欠货款的需方企业提起追收货款的诉讼,诉讼涉及金额71,261,499.20元。截至目前,公司通过诉讼已收回货款金额50,721,259.14元,尚余款项均在诉讼办理过程中。公司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以提高公司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城民二初第621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