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利生物 股票代码:603718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之关联方张悦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苏斌先生、王迅先生、周裕生先生、武凌越先生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公司股东Navigation、百灏投资、生科智联、上海利苗、新远景成长和深圳瑞昌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6、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海明先生、苏斌先生、王迅先生、周裕生先生、武凌越先生、张悦女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发展规划或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比例。
本公司拟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Navigation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百灏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豪园、Navigation、百灏投资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2)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份的措施包括: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B、回购公司股票;
C、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D、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实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公司股票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节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为发行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发行人处所获之分红)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处所获之分红或薪酬)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处所获之薪酬或津贴)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其中2015年1-3月及2015年3月31日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2015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4SHA1035-8号《审阅报告》,2015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0.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3.58万元,分别同比下降8.32%和8.2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5年1-6月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15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变动-10%至10%。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0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78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5月15日
(三)股票简称:海利生物
(四)股票代码:6037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ILE BIO-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简称:海利生物
注册资本:210,000,000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整体变更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邮政编码:201403
互联网地址:http://www.hile-bio.com
经营范围:兽用活疫苗及灭活疫苗的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相关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相关原辅材料的进出口、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畜用、禽用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
电话:(021)6089-0892
传真:(021)6089-0800
电子邮箱:ir@hile-bio.com
董事会秘书:王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止日期及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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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实收资本:1,5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4160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豪园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为对海利生物的投资进行管理。张海明、张悦分别直接持有该公司70%和30%的股权。本次发行前,上海豪园持有发行人67.8662%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海明先生,张海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
张海明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101011961XXXXXXXX,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国),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XX号XX室。
张海明先生曾在上海沪东造船厂工作;1989年赴法国留学深造,在里尔第三大学语言文学系学习;曾任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驻法国巴黎代表处首席代表;1999年创立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上海豪园执行董事、杨凌金海董事长、通和资本合伙人、通和创投合伙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共50.09%股权。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21,000万股,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份7,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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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58,845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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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十大股东共有95家,详见《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6.8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7,67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XYZH/2014SHA1035-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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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为:0.84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41,794.3843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5元/股(按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市盈率(全面摊薄):21.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其中2015年1-3月及2015年3月31日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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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4SHA1035-8号《审阅报告》,2015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0.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3.58万元,分别同比下降8.32%和8.2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5年1-6月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15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变动-10%至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奉贤支行、上海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11014761363007、216410100100082、987401580000020。2015年5月12日,本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4761363007,截至2015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22,46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动物疫苗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欢、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兴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410100100082570,截至2015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3,3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欢、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740158000002034,截至2015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937.38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欢、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1-3月审阅报告的议案,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864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王欢
联系人:王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3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合并资产负债表 (续)
编制单位: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下转B15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