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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4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5】78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2、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3、 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5、 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第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36、 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2个期间开放期,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

      37、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4、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6、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国斌先生,董事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融资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融资经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总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交易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裁序列)兼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鑫军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成先生,董事,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陈光明先生,董事,197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东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兼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顾林福先生,监事,1956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上海市教育局办事员、科员、副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处长;现任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任莉女士,联席总经理,1968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士,美国芝加哥伊利诺州立大学社会学硕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央音乐学院教师;深圳工业品集团业务主管;深圳新药特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荘生荘臣公司高级分析员;北美医药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亚洲环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合规总监

      李进安先生,合规总监,1968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曾任江西省吉安地区财政局财干校讲师;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稽核部高级稽核师;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BPR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总裁助理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钱慧女士,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稽核主管、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林鹏先生,生于1976年,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1998年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研究员;2004年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2010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获监管部门批准成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部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杨达治先生,基金投资部执行董事林鹏先生

      列席人员:公募基金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钱慧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4.7318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7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二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4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9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238.73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21.12亿元,同比增长98.92%,托管资产余额3.5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0.7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9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7,219.11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11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颖、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尤文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 4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5】783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23版)